贵州:海绵城市建设要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贵州:海绵城市建设要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本报讯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据悉,旨在切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通知》提出要加大金融支持。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通知》要求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同时,《通知》提出强化督查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具体工作任务明确细化到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通报制度。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通知》要求,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通知》指出,到2017年底,完成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同步推进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条海绵型示范道路、100个海绵型示范公园绿地、100个海绵型示范小区和100条生态景观示范河道,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基本实现低影响开发模式,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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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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