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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贤”而内自省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3: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王晓清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社会代理机构如何不断完善自我?或许监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就很值得借鉴:在各地陆续展开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中,监管部门发现了哪些普遍性的问题?成因是什么?如何解决?记者于是进行了采访。

问题为何无处不在

日前,浙江全省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已经结束,现已进入统计分析和复核阶段,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告诉记者,在此次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在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较明显,如有的采购文件设定投标人报价区间的做法,与“低价优先法”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有的存在超范围采购进口产品、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数量而继续采购、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等问题。

而某省采购办在考核中也发现,某些代理机构在规范操作上仍有待完善,如没有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或手续;越俎代庖办理采购人分内之事;批复的明明是1000万元的项目,却“搭便车”办理上亿元的;超资质代理工程项目……

贵州省在今年上半年进行了全省代理机构考核,据该省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考核中他们发现有些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数量不符合财政部61号令的要求,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待提高。

记者粗略一算,仅就上述几省的考核,发现的问题就涵盖了包括人员、业务和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内外交困”还是源于自身

那么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从客观环境看,很多监管部门也意识到,集采机构在实现规模效益方面的优势是社会中介所无法比拟的,张旭东分析认为,分散采购范围内项目预算相对较小,再加上部分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力量相对较强,分散采购项目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造成分散代理市场相对较小,部分机构在竞争中未能立足,因此在人员力量上配备相对薄弱,并可能形成恶性循环。

北京某代理机构经理李女士认为,与政府采购代理知识面广、过程复杂相矛盾的是,我国并没有建立政府采购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她向记者“抱怨”,这使得在用人的专业选择上和培训上有些无所适从,即使是具备相应的素质,被培养成为一个“熟手”也起码需要两年……

“目前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还未形成合力,单靠行政审批和考核的监管力量未免有些单薄,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未被质疑、投诉,仍然会游离于行政监管之外。”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高级工程师陈川生认为,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也是操作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某省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与集采机构非营利性的机构性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时我们发现他们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但我们不能强制他们进行培训。”很多问题还要归结于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有的机构对人员的知识更新跟不上,或画不出一个组织管理平面图来,更不要说监督制约机制了,而有的机构为了保证业务份额,未能拒绝采购单位的不合理需求。”

各方应如何发力

据了解,很多省份都制定了对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如安徽省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给予重点监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等处罚措施;福建省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停业整顿3个月。张旭东建议,在此基础上将考核常态化,建立分散采购业务突击检查和动态监控制度,通过考核表彰先进、督促落后、淘汰违法,形成优胜劣汰,逐步集中业务,树立代理机构品牌。

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银发则认为,规范行为首先要建立一系列的标准作为参照,日前该省出台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分别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流程、收费标准、内部控制以及采购方式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标准化的政府采购流程。

从代理机构自身建设而言,专业人士建议,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例如按照财政部61号令要求装备和使用监控,提高政府采购规范程度和服务水平。广州顺为招标公司总经理钟志则推荐了标准化的管理体系,例如引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过程管理、数据分析和持续改进等科学管理的方法,并且可以将本单位或行业内的领先经验纳入其中,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陈川生则建议建立社会舆论信息披露制度,让采购人、供应商等在一个公共的平台上发表意见,鼓励优良服务,曝光违规行为,甚至形成“黑名单”制度,逐步建立起代理行为信用体系等。

采购中,一家大型招标代理公司的老总表示,如果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将各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公示,引起代理机构的重视,防微杜渐,“见不贤而内自省”,以更好地巩固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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