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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软件资产要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3: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各部门要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这是日前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据介绍,《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党政机关首个专门针对软件资产管理出台的规章制度。《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为此,《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要求,即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据了解,《办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与以往的管理制度相比,《办法》在把握资产管理一般规律的同时,更加关注软件资产的特性,界定了软件资产的概念和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细化了软件资产档案管理,强调软件配置的计划性、实用性和资源整合利用,明确了处置条件。此外,《办法》还考虑了实体可信、行为可控、资源可管、运行可靠等因素,从软件的配置、使用、保管、维护和处置等方面对加强信息安全方面提出了要求。《办法》对管理内容的规定更加具体,实际操作更加可行,并充分体现了降低行政成本、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其中,在配置管理方面,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同时,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在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规定登记入账;在处置管理方面,软件资产的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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