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提出“三个明确”限制采购人偏好
本报讯记者周黎洁报道江西省财政厅采取系列措施限制采购人在制定采购文件时设定倾向性条款和歧视性技术参数,以维护“三公”采购环境。
据江西省财政厅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由采购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条款或歧视性技术参数引发的投诉占江西省2010年投诉量的70%以上,为此,该省财政厅对编制采购文件的3个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规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在采购文件中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条件)或非强制性认证、业绩或案例、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某品牌特定产品的认证资质作为限制性条款;对于重大项目,要求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对技术参数进行审核。二是规定采购文件必须明确评标(审)办法和评标(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分细则。三是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节能环保等政策,对于符合加分条件的产品给予政策倾斜。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银发向记者介绍说:“在制定采购文件中,有些采购人存在一些偏好,设定一些倾向性、资格条款和有歧视性、偏向性的技术参数。采购代理机构一方面缺乏专业人员,对采购人需求照搬照抄,另一方面又不敢‘得罪’采购人。江西省采取上述系列措施后,有效防止了采购需求量体裁衣的情况发生,防止了由采购文件设置的资格条款和技术参数引发的质疑投诉,同时要求代理机构也要担负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任务。”
据悉,上述措施是江西省针对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而研究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的内容之一。此前,针对代理市场中存在的代理机构未能保持独立的中介身份,与采购人一起制定歧视性条款;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等问题,该省印发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并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行为、内部控制、采购程序等方面的管理问题,印发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江西省正在形成从行业规范、流程规范到考核管理环环相扣的“链”式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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