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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受托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采购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3: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 王珅 报道 今后,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不过,《通知》强调,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据悉,财政部下发该《通知》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今后,相关单位将按上述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办理采购事务,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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