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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标书和委托书不再“随心所欲”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1-26 19:51: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青海:标书和委托书不再“随心所欲”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继去年出台了各类采购方式公告范本后,青海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方面再出新举措,近日出台了全省统一的标书和委托书范本,进一步规范了采购文件和采购行为。

据了解,青海省财政厅此次印发的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适用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该省财政厅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专用货物的,应参照范本的规定要求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有更加有利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在不改变范本的规定要求并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中体现。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范本的执行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该招标文件范本明确了采购项目的商业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内容,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投标文件格式》《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表》六个部分。其中,《投标文件格式》除了投标函、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内容外,还列明了《供应商需提交的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文本)》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规定,明确了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共包括委托项目情况、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约定事项、协议的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7部分内容。其中强调,采购人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是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和评审专家指定或暗示中标人。同时,其中还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安排2名以上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代理本项目,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该项目负责人,代表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办理委托采购事宜。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和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文本)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反复调研制定出台的,此举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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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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