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分制能否管好代理市场?
编者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取消迄今已经14个月。各地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开始了不同的尝试,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不约而同地走向了记分制管理。籍此,本版对各地做法进行梳理,同时就此话题访问了业内人士。
记分制能否管好代理市场?
地方实践
青海推“驾照式”记分
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出台《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设计了一种类似“驾照式”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规范该省政府采购代理行为,促进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根据《办法》,代理机构在青海省开展业务和开车上路一样,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分,12个月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就要进行“回炉”学习和整改,两次记满12分,暂停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记分主要针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方面的行为,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记分。青海省财政厅每月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德州实行动态记分考核
今年1月1日起,山东省德州市出台《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采取动态记分制考核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依据《办法》,凡已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参加服务质量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执业作风和执业态度、采购文件编制情况、组织实施情况、采购需求实现情况、质疑处理情况5个部分。其中,在采购需求实现情况中,主要评价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完成情况及资金节约情况。
动态记分以年度为记分周期,每年1月1日所有记分将被清除,并重新开始记分。代理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实行“一标一评”。采购办每月月底公布各代理机构当前得分情况。评价满分为100分,记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代理机构,可以优先接受采购人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低于60分的,禁止其代理德州市政府采购业务3个月,3个月后且经整改达到要求的,其记分恢复为60分。
昆山就记分制度征求意见
今年10月,《昆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记分管理办法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方面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的管理措施,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依据《办法》,记分周期为一年度,监管部门在代理机构记分管理中可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监管部门记分时,应开具行政记分通知书。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满20分(含20分)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活动3个月,由监管部门开具行政暂停通知书。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再次记满20分的,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可在必要时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暂停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暂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你说我说
评分细则指明操作方向
◆ 张保花(山东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目前代理市场鱼龙混杂,实行记分制有利于提高代理机构的工作规范程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现象,是值得推广的。
我认为,记分制应在操作流程上注意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并要在一些具体评分点上做出具体论证,广泛吸收意见。细节上要不断更新,因为法律也是在不断更新完善的。
针对违法违规代理机构的处理方式,我认为对扣分严重的代理机构要停业整改,并进行集中学习。因为,扣分多少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对于已经扣完分的代理机构,集中学习对于这些公司自身提高执业水平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 刘先生(辽宁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我赞同代理机构监管实行记分制。因为实行代理机构记分制度,可以把以前相对含糊的执法规范变得明晰而有条理,使代理机构负责人明确知道,哪些是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行为后果。同时,记分制能够增加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进而提高代理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从而使代理机构在从业活动中更加守法。此外,记分考核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能成为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能够让代理机构明确自己的工作方向,从而增强其执业能力。
除此之外,我建议,在设立记分条款明细时,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且应事先对代理机构咨询意见,以便制度真正能够发挥效益。
◆ 王经理(湖南某咨询管理公司业务负责人)
记分制的实施,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活动能够有更好的指导,对采购代理机构市场目前相对混乱的局面能做到有效的规范。
但是,目前公布的记分制条款多以惩戒为主。只规定了代理机构不能做什么,以及会有怎样后果,但是缺乏激励机制。建议设计一些“做加法”的正向鼓励型记分制度。其一是鼓励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的代理机构,让代理机构在良好的信誉与纪律中得到优惠。其二是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给轻度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一个补救、改过的机会,使其用积极的工作态度弥补以前的一些好的过失。这可调动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积极性与执行力。
记分制度设计须注意法律风险
◆ 马明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一些地方的代理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记分不足或记分过多的代理机构会在一定时限内将其踢出本地市场。这样的做法有法律风险。
第一,这些踢出本地市场的做法,与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中关于代理机构“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要求不一致。
第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其他法条还规定了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发出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命令,以及发出的具体情形。但上述处理措施的执行条件均不包括记分情形。
第三,这些行政强制相关规定,不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否做出细化,地方规定都有风险。因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还做出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各个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文件均没有设置停业等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或执行的权力。
◆ 欧阳青波(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
从江西省对记分制的实践效果来看,记分制是很好的尝试。一方面,记分制可起到促进行业竞争、约束代理行为等作用;另一方面,记分制能有力改进一些难以纳入管理的不规范操作。有人提出,记分和行政处罚挂钩,可能有违法之嫌。对此,我的看法是,记分制不一定非要和行政处罚挂钩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记分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其违法行为可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监管部门应对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公开的威慑力可“镇住”一些代理机构,而培训活动则可让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毕竟谁都可会犯错误,如果上升不到行政处罚的份儿上,就不应该将其“一棍子打死”,而应对其进行教育培训,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
“严管”不应违背简政放权初衷
◆ 曹先生(湖南某代理机构负责人):
时下,记分制非常普遍。它不仅存在于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领域,还遍及整个招标采购市场。我希望监管人员在制定记分制度时,一定要以合法、合理为前提。
实践中,记分条件过于严苛、琐碎,反而不利于市场发展。例如某诚信评分细则将服装是否统一、公司办公面积等也作为评分项。这些要求与诚信建设没有直接关系,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自由。在这些制度下,市场的面貌不仅不会更加活跃,反而可能进一步收紧。
◆ 彭时明(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记分制监管思路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方面的应用要谨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市场主体,不是政府下辖单位。因此,应用管理市场的思路去管理代理机构,不宜用过于严苛、琐碎的管理制度。
我建议,记分制应当由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发组织来实行,通过鼓励、表彰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文字/张静远 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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