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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需要与勤俭节约并重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0-22 20:28: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年起调整,多个城市的住宿费标准上调,标准设定参考三四星饭店实际优惠价。6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各职级不再分房型

保障工作需要与勤俭节约并重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此次调整以“多方印证、聚焦重点、拉开档次、调整适度”为基本思路,其中价格标准据三星和四星饭店的实际优惠价综合研究确定。

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部级干部在各地的住宿费标准均为800元,司局级干部在各地的住宿费标准为450元到500元之间,其他人员在各地的住宿费标准为310元到350元之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调整后,部级干部在北京和上海的住宿费标准提高到1100元,在南京、杭州、福州、厦门、郑州、广州、深圳、成都、昆明等9个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提高到900元。司局级干部在各地的住宿费标准调整为450元到650元之间,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厦门、广州、深圳这7个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有不同程度的上调,上调幅度从10元到150元不等。其他人员在各地的住宿费标准调整为350元至500元之间。其中,除海口、拉萨、西宁外,其他33个城市均有上调,幅度从10元至150元不等。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三星和四星饭店的实际优惠价研究确定。考虑到北京作为首都,上海是国家经济中心,客观存在出差人员多、饭店价格高和调标要求极为强烈等因素,适当拉开了北京、上海与其他一线城市的住宿费价格差距。”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过两年的实施,部分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已经发生变化,原标准在保证公务人员出差就近、便捷和安全方面尚有待完善之处。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反映和实际情况,财政部对差旅费标准进行调整。为确保调整后的标准与饭店住宿实际市场价格衔接,财政部相关部门调查了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的基础数据信息,渠道包括国家旅游局、各地财政部门、中央部门以及有关网站等。在分析、比较、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按照“既要保障工作需要又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制订了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方案,调整的基本思路是“多方印证、聚焦重点、拉开档次、调整适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据此,这次调整提出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规定,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旺季差旅住宿费标准可上浮20%-50%。同时,此次还明确了相关城市的旺季时间。其中,大连、哈尔滨、青岛旺季为7月-9月,拉萨和西宁为6月-9月,海口为11月-次年2月。

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差旅住宿实行价格和房型双重控制模式,除了住宿费价格标准,其中还规定,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而此次调整则取消了对房间类型的限制,只设置了价格上限标准,要求各部门在价格上限内据实报销,不再同时实行房型控制。

财政部还要求,各省所辖地、州、市及以下地区应按属地原则另外制定标准,各省不宜在全省范围内简单地统一套用该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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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1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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