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双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大有作为
让“双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大有作为
专家建议应从抽查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挂钩、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随机抽查监管改革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既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的要求,也是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国务院58号文要求,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事后随机抽取检查制度体系,除了明确规范“查什么”“怎么查”“谁来查”“谁被查”等问题,抽查结果的运用也至关重要。
“毫无疑问,监督检查结果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李样举告诉记者:“从行政检查关系双方来看,抽查结果是行政检查机构获得的原始信息依据,也是接下来做成行政决定的重要根据;从政府监管来看,抽查结果是政府及时调整市场监管方向、制定政府监管政策的根据。”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认为,结果运用情况是一种监管方式能否真正发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键。“市场主体是否合规经营取决其合规经营的预期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对比。随机抽查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和节约政府和社会的监管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因此,为了降低和节约监管成本的同时又不致于削弱监管效能,实施政府采购抽查监管改革,还需要采取与之相配套的改革措施。”羌建新说。
信息公开是结果运用的第一步
“公布即是运用。”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说,“结果公布了,各类市场主体会分散决策,并独自承受决策后果。”
在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正是各类监督检查的重要一环。以山东省为例,早在2012年,该省财政厅就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明确列举了14种通报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执业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并将其作为代理机构执业中不可逾越的红线。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表示,未来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这一通报体系,并嵌入到正在建设中的电子化监管平台中,以期进一步加大通报力度。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青也以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为例提出抽查结果公开的重要性。她表示,代理机构监管的目的之一是给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提供参考,因此可以通过大数据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设计考核要素放在网络平台,让监管部门、供应商和采购人都能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然后通过大数据处理,对每个代理机构作出总体评价,让采购人在总体评价中去选择代理机构。”
公开抽查结果是手段,公开之后还要对抽查结果有进一步运用。对此,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认为,第一,如果抽查结果有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首先应该校正政府采购行为,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二,检查结果应予以公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记入诚信数据库档案,供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借鉴。
羌建新也认为,实施政府采购抽查监管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高政府采购违规违法的惩罚力度,保持政府采购相关市场主体违规违法的预期直接成本,同时将结果纳入其社会信用记录,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市场主体违规违法的预期长期成本,从而避免这一改革在实践中背离政策设计的初衷。
挂钩信用体系让抽查结果更具威慑力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行政处理,政府采购各方对于将抽查结果进一步与信用体系挂钩颇为期待。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臧鹏表示,检查结果不仅应在市场监管平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开,更要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信用公示和查询平台,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这将有效遏制政府采购活动中‘假招标’‘围标’‘违法转包’现象的发生。
事后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挂钩,是国务院58号文的要求,也是财政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据了解,自去年以来,财政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完成的工作包括:签署了《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了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提供给电子政务外网和信用中国网站,供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落实对税收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严禁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具体行业的信用建设等。同时,在财政部的倡导下,全国各地都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的手段本来就应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裴育说。他认为,国务院58号强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因此,政府采购在随机抽查等事后监管举措在形式上已经与社会信用体系无缝衔接,接下来应进一步将58号文的要求进行细化与落实,具体包括抽查具体结果纳入社会信用系统数据库等。“政府采购主体及其行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细化政府采购利益相关者及其行为特征,确立相应的信用指标,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密切配合,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供各相关主体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录入具体数据,最后由社会信用系统汇总集成,发布针对某项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状况。”裴育说。
完善平台载体放大检查效用
无论是抽查结果的公开,还是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挂钩,都离不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这一载体。为此,国务院58号文要求,要抓紧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李样举认为,平台应包含信息公示、政策传达、各方交流、社会监督四大功能,各个功能应使该平台同时成为市场主体信息平台、政府采购政策信息平台、征信平台,从而形成一个系统化平台体系。
“政府采购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当与社会信用系统、公安系统、金融系统、税务系统、海关系统等平台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监管合力,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政府采购市场中的非诚信者、投机取巧者、合谋串谋者等数量。”裴育表示,在建立过程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构建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在各地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名录库构建的基础上,实现全国供应商名录库数据的共享,保证未来网上采购、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二是构建全国共享的诚信评价与档案管理系统,便于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的相互监督与采用;三是构建全国共享的动态名录库更新体系,针对各类供应商采用分级制,保证采购的效率与质量。
羌建新也提出,政府采购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当与企业工商管理平台、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等其他监管平台相对接。这些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可达到最大化利用,从而有利于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也利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同时也有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合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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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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