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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府购买服务有了“标尺”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9-21 20:57: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云南政府购买服务有了“标尺”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弄虚作假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得介入政府购买服务


本报讯 今后,在云南省,养老服务、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领域的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将更多地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这是该省政府近日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的。

《意见》提出,云南将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十二五”时期除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工作机制和监督评审机制外,购买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大部分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以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到2017年,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据统计,2015年,云南省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项目资金共计1.2亿余元,较去年增加了9339多万元。这笔钱政府该怎么花呢?政府购买服务依据怎样的标准和原则开展?《意见》的出台正逢其时。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本单位的履职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应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在购买过程中,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均应遵循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合同验收结算等操作流程。《意见》要求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提供方式和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购买。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遵循政府采购管理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实施购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承接主体与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将合同等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等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如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顺利进行,并有效开展监管?该省提出,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量的购买主体,财政部门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介入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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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10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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