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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采政策功能更加“脚踏实地”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8-03 21:10: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节能环保清单调整

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明确,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工程建设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

落实政采政策功能更加“脚踏实地”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第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日前正式公布。其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前一期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规定,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第十八期节能清单和第十六期环保清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财政部与相关部委首次对两大清单进行调整。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工程建设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同时,财政部与环保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强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工程建设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执行做了细化要求。其中提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同时,《条例》还强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监督检查方面,《条例》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下期节能环保清单将新增4类优先采购产品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分别与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发布通知,公布《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第十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其中公告,自下一期起,电缆桥架和铝材、扫描仪和纺织用料4类产品将正式进入两大清单。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下期节能清单中将增加电缆桥架(A02061724)与铝材(A10050501)2种产品,下期环保清单中将增加扫描仪(A0201060901)与纺织用料(A0701)2种产品。按照程序,相关部委在本期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公布通知中对此向社会公告,从下一期开始,将正式列入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的优先采购范围。

据了解,第十八期节能清单包括27个四级品目、56种产品、576家企业,165873个型号/系列。其中,强制采购包括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具体品目以“★”标注),涉及9个四级品目、23种产品、324家企业、145603个产品型号/系列。第十六期环保清单包括3个三级品目和42个四级品目、55种产品、1516家企业、115071个型号/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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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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