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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目录接轨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力”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7-27 21:33:3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其中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对服务类采购品目进行了修改和细化

两目录接轨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力”


本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公布《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其中重点对服务类采购品目进行了调整,纳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相关品目,以此助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录及限额标准》重点对服务类采购品目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纳入了新一期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启用了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金融服务、展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教育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农林牧副渔服务、课题研究等品目,并细化了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的具体内容。

除了服务类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对前一期目录中部分品目的编号做了修正,并取消了因特网ESP接入等采购品目。此外,还补充完善了防火墙、文印设备、电源设备、电动自行车等采购次数发生较多的品目。

《目录及限额标准》明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市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自治区本级、市(年度)同一预算级次单位预算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自治区本级、市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随《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该目录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目录及限额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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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5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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