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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协议供货履约管理更严格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7-16 20:04: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编者按:如何保障空调协议供货项目顺畅执行,是业内一直关注的问题。北京市的做法是:加强对供货服务商的跟踪考核,试行供应商诚信积分制,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等,多措施强化履约管理,以确保为采购人单位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北京市协议供货履约管理更严格


■ 本报记者 耿丹丹

杨先生是某空调企业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他所在的公司成为北京市新一期的空调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投标工作虽于近日结束,却更加忙碌,他说:“今年履约管理更加严谨,对供货服务商的要求更高,所以选择好、考核好服务商就非常重要。眼下正在忙这事。”

与上一期相比,北京市新一期的空调协议供货入围企业和品牌数量大幅增加,对供货服务商数量不再限定,而对执行过程中的履约管理监管将更加严格。

入围企业和品牌数量大幅增加

此次协议供货执行时间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采购的空调种类包括壁挂式、柜式、多联机、单元式(含机房用机)。壁挂式细分为制冷量分别为2600W、3500W、5000W的变频空调,制冷量分别为2500W、3500W、5000W的定频空调。柜式细分为制冷量为7000W、12000W的变频空调,制冷量分别为7200W、12000W的定频空调。

与上一期相比,此次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最直观的变化便是,入围的空调供应商和品牌的增加。上一期空调最终有17家供应商入围,品牌数量为22个。此次中标供应商数量为28家,品牌数量达到37个。新增品牌包括TCL、格兰仕、小天鹅、约克等。

“投标的型号都是市场上销售的主流机型。对于这个项目,我们每期都会来参与,除了看重北京市场以外,也是因为区县共享中标结果。”杨先生的观点代表了大部分投标供应商。

放开供货服务商数量

对于此次中标结果,北京市要求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原则上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如个别品目有特殊需求可自行采购。这也是延续了往年的做法,根据以往执行情况,此次也对细节进行了调整。“今年与往年相比,推荐供货服务商的数量放开了,不再进行限定,这也有利于我们在各区县更好的执行协议供货项目。”杨先生表示。据了解,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关于中标商推荐供货服务商事宜的通知》中明确,原则上不对各品目供货服务商的家数进行限定,各中标商可结合自身产品特点、发展规划、业绩、地理分布等因素确定数量,但不鼓励无限制的增加供货服务商。

供货服务商的选择工作便是陈先生最近在忙碌的事情。“我们要独立完成选择工作,选择本土服务能力强的服务商,以确保为采购人单位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杨先生介绍道,选择工作并不是结束,他们要在协议期内对供货服务商进行跟踪考核,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跟踪考核非常必要。空调协议供货项目履约效果不好,多集中在供货服务商执行环节。违规提价、供货不及时、无货可供、安装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对供应商实施动态管理

不同于电脑、复印纸等品目,空调的履约会涉及到安装、维修、保养等一系列的后续工作。所以履约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空调协议供货对供货服务商行为日益重视,管理措施也从事后违规处罚向评标审查前移。北京市一方面要求中标供应商加强对供货服务商的跟踪考核,另一方面也通过诚信积分、大宗验收等多项措施来加强履约管理。

新一期的协议采购标后管理执行过程中试行供应商诚信积分制,对中标商及推荐的供货服务商实施动态管理。框架协议中,明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销售业绩等,并作为下一期招标的评分参考依据。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配合采购人,尝试开展大宗产品供货抽检工作,对实际供货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验收,以确保协议供货的优良质量和优质服务,并对提供假冒伪劣或者以次充好的产品的供应商,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与共享本项目招标结果的区县建立违规中标商/供货服务商不良记录监管联动机制。

此外,针对关注热点价格问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协议采购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开展市场价格调查和行情监测,并依据调查结果要求中标供应商调整产品报价。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为基础,经过产品比对和市场调研,并经专家组论证形成“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作为供货产品价格监控依据。如发现供货产品价格高于“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该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其建立的价格监控公示机制中予以曝光,乙方或其供货服务商实际多收的款项应双倍退还采购人。


链接

北京市市级2015-2017办公设备协议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部分内容)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经调查属实,甲方可采取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乙方本项目的中标资格;第三次终止本协议,并取消乙方本项目的中标资格。违约行为包括:

(1)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2)被采购人有效投诉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为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4)拒绝采购人合理议价要求的;(5)提供的产品型号是非市场型号的;(6)提供的产品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7)未按相关要求执行要约折扣的;(8)虚假提供产品节能、环境标志和产地信息的;(9)推荐的供货服务商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网上填报信息不符的;(10)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产品竞价的;(11)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未按相关规定销售进口产品的;(12)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日常考核、检查及管理的;(13)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供应商信息库相关工作的;(14)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2.乙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乙方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4)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乙方本项目的中标资格:

(1)各项本应作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被甲方发现的;(2)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违约行为达到三次的;(3)出现严重价格问题的;(4)提供虚假发票或信息的;(5)采购人反映乙方违约,经查属实且情节特别严重的;(6)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7)发生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8)本协议执行满一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乙方在市级(以综合查询系统业绩统计为准)或承接参与共享的区县范围内均无销售业绩的;(9)未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接受日常考核、检查及管理的;(10)未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成交结果的;(11)乙方及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未执行竞价成交结果的;(12)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的。

注:甲方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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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2期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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