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S指标评价手册——对立法与监管框架下应用范围、采购方式与程序指标的评估(上)
探秘MAPS③
MAPS指标评价手册
——对立法与监管框架下应用范围、采购方式与程序指标的评估(上)
采购体系评估方法(MAPS)会从四个维度对采购系统进行评价,包括立法与监管框架、制度框架与管理能力、采购业务和市场行为以及公共采购的完整性与透明度。这四个评价支柱下又细分为12个指标与54个二级指标,从本期起,本刊会针对各项指标的具体评估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在考核某国立法与监管框架对采购体系影响时,评估者会针对该国最高层级法律制度以及实施层面的操作细则、程序与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在立法与监管框架下,评估者需要对2个指标内容进行评价。其中,应用范围、采购方式与程序指标下细分为8个二级指标(a-h),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指标涵盖6个二级指标(a-f),评估者会根据MAPS所规定的审核内容,为每个二级指标打分。
二级指标a:采购立法与监管框架概述
评估者会根据对该国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结构及范围,以及公众对此类法律认知情况评价得出二级指标a的得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不同法律制度及程序框架差异性极大,因此,评估者需要了解不同规定与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层次结构的不同,高层级法律规范通常少有对细节的描述且更稳定,并且对此类法律的修改需要更高级别权限。因此,评估者在评估中需要考虑该国是否针对各类法律制度优先级进行区分,从而减少各类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所产生的不一致。
同时,评估者需要评价立法框架是否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类采购,以及当国际预算资金参与该国采购活动时,相关国际法律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国内公共部门与地方政府。评估者可通过针对特定方面,诸如国防采购或国企采购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法律条款是否将使用公共支出的部门排除在外,从而逃避公众监督。此外,采购范围的一致性与普遍性有助于采购系统运行中节约更多财政资金,且运行中若遵守法律及规则,将有助于采购透明度的提升,从而实现采购的经济效益。
二级指标b:采购方法
此项二级指标用于评价该国立法框架中是否对各种采购方式清晰定义,以及各种方式适用条件是否合理。对于任何国家来说,立法框架中均需将公开招标作为默认的采购方式,并对适用于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加以明确定义,确保这些采购方式能清晰分类,并在理由充沛的情况下得以使用。同时,评估者还需审核该国立法中是否明确禁止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发生,评估者可根据以下标准对这一二级指标进行打分。
二级指标c:公告条款与时间限制
此项二级指标可被用于评价采购系统中的法律框架是否包含发布招标、中标公告等内容,以满足公众需求及促进采购透明度;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时是否较容易获得招标信息;发布采购公告及提交投标文件期间的时限是否充裕,并符合采购的复杂程度与采用的方式,从而为供应商提交标书提供充分的准备时间等。
评估者在对此项指标进行打分时,需要考量该国发布采购公告至供应商资格预审间的时间,以及采购部门是否按照标的复杂程度及竞争的不同层级决定使用公开招标与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时限,对这些条件进行评估是鉴于此类因素对境外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非常关键。因此,对于体系完整的采购系统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发布采购公告与提交投标文件间的时限。
二级指标d:参与条款
该指标用于评价供应商参与竞标时是否受到非歧视待遇。非歧视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相对成熟的采购体系有责任保证潜在供应商的利益,其中也包括符合参加本国政府采购活动标准的外国企业。除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外,采购部门不得因特殊原因阻止这些供应商参与竞争。事实上,缺乏竞争会导致采购的低效与中标价格的攀升。
当然,针对国外企业参与竞标而设置限制性条款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一些国家甚至只允许从本国企业进行采购,另有一些国家则会在价格上对本国企业提供特殊待遇。值得注意的是,过度的价格优惠或其他让步条款会降低采购的竞争效率与收益,评估者需要对此方面进行仔细审核,确认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进行支撑,并确保此类条款不过分影响采购体系的经济性与高效率,同时确保立法框架中不得包含诸如“只有当境外公司与本国企业联合或建立分支机构才能参与竞标”等附加条件,事实上,这类条件只会助推寡头垄断或其他垄断形式的产生,不仅难以促进地方产业发展,而且会成为各方竞争的门槛。
(朱颖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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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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