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废止一批地方性规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他强调,各部门、各地方要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据此要求,财政部正按“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思路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在地方层面,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本部门制度建设,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制度规定的填平补齐工作。此次四川率先公布清理废止11个与《条例》等不符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全面清理规章制度开了个好头。此外,湖南省正在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提出部分文件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的部分将停止执行。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将不断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及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
——编者
四川废止一批地方性规章
涉及11个与《条例》或现行相关政策不符的文件
本报讯 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废止11个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现行相关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后续将出台一系列新规,进一步革新全省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模式。
据了解,此次废止的文件包括:《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川财库〔2003〕19号)《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川财采〔2005〕3号)《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6〕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16号)《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川财采[2007]2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7]29号)《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31)《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川财采〔2009〕37号)《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川财采〔2011〕91号)等11个规范性文件。
对此,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此次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与实际脱节,与《条例》等新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出现明显冲突。二是按照四川省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要及时清理废止。三是四川即将出台一系列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革新四川省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模式。“所谓不破不立,废止这些制度可以说是为出台新制度作铺垫。”
另外,上述负责人还介绍道,此次明文废止的仅包括文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吴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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