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定服务项目有特定“规矩”
云南:特定服务项目有特定“规矩”
明确“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操作要求
本报讯 云南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操作要求等做了细化规定。
《通知》明确,采购单位在制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签订的合同文件等,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针对此类项目的价格变化,《通知》提出,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对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的合同,如果价格未发生变化,则由采购单位按第一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款直接向服务方支付价款。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合同时,由于市场等原因,价格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部分,由采购单位按追加合同方式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的,需按新的服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
为加强信息公开,《通知》强调,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的合同(含追加合同)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在合同备案方面,《通知》要求,采购单位除了需将第一年的采购合同按规定进行备案外,还需在支付第二年、第三年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年度将当年的实施情况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年、第三年备案时需提供公告打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等。
此外,《通知》还指出,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据了解,《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在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合同签订及采购结果评价等方面仅做了原则性规定,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坚持总体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创新,制定细化的操作程序和办法。《通知》正是针对37号文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细化了此类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办法。(云采管)
新闻链接:《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提出,要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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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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