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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零元中标背后的玄机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5-21 21:09: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真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吗?

供应商零元中标背后的玄机


■ 本报实习记者 郑钦

中标价竟然可以为0元?近日,某地论坛爆出的一则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引起一片哗然。据中标公告显示,该项目为某地城区路灯改造工程。令人诧异的是,在公告的中标金额一栏,总价赫然显示着“0元”。也就是说,中标单位愿意无偿为此次项目提供服务。

与频频见诸报端的“天价采购”新闻相比,0元采购是另一个极端的反例。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0元竞标合法吗?为什么会有供应商不惜成本做亏本的买卖?0元报价中,会不会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邀请了业内专家共同探讨。

0元中标不合法

0元中标合法吗?记者咨询多位专家后得到了明确意见——不合法。原因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提到的,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0元报价,这种无偿行为,明显与这一法条的精神相违背。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亮分析,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供应商1元甚至0元报价,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不相符。同时,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除了涉嫌不正当竞争外,0元中标很可能还有行贿嫌疑。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0元采购,属于采购方不当得利的范畴,属于明显的行贿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0元竞标有企图

不过,与上述观点不同,记者在采访中还听到另一种声音:既然一个愿打一个愿挨,0元中标为什么不可以?只要中标供应商能按合同规定的事项履约就可以了。

然而,事实证明,供应商并不是在“学雷锋”,政府采购行为中,也不需要供应商去做慈善,这看似令人咋舌的0元背后,实则另有隐情。

沈德能解释道,0元中标的情形可以分为几种:其一,所中标的项目只是大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在这类项目中,供应商以0元竞标,可能是用小项目的“牺牲”来换取更大项目的中标。其二,项目本身中蕴含了巨大的利润,能够弥补掉0元中标中的亏空,这属于一种以退为进的方式。

记者调查还发现,供应商0元报价的背后,往往存在两种目的:一是通过0元报价排斥竞争对手,扰乱市场,以取得自己的垄断地位。二是通过压低成本甚至是亏本的方式,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力。例如某些市场影响力并不大的供应商通过0元报价打“价格战”,以此取得广告效应,为自己今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发展铺垫道路。

对于上述行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其极可能带来市场的垄断,“供应商在取得垄断地位后再大幅提价,这将给市场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有业内专家强调,无论哪种诉求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囚徒困境”如何破

其实,0元中标现象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实属极端个例,但压低价格,用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来竞标却屡见不鲜。而事实上,供应商低价竞标除了受上述利益因素影响外,更多的是为了生存的迫不得已,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何萍将此归类为“囚徒困境”。

“对于投标人来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生存发展,中标才是硬道理。”何萍说,“根据‘囚徒困境’这一经典的博弈论案例,投标人如果不能中标,不但投标成本无法收回,企业也会因为坐吃山空而面临生存危机。为了维持生存,企业不惜亏损竞标,企图换回日后谋取利益的机会。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0元或者低价竞标实则是无奈中的最优选择。”

而受访业内专家一致表示,在政府采购中,合理低价是必要的,但是价格畸低的投标行为必须否定。“这类极端现象的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的市场规则还有待完善。”某业内专家说。

因此,何萍表示,为了缓解这一畸形现象,避免市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失效,就要从体制、制度和技术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首先,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对于不规范的中标交易行为、恶意低价中标的招投标人等,视情节轻重作出不同的处罚,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其次,合理设定评标办法,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优先考虑按最低权重设定报价得分,避免出现投标报价占总分的绝对优势情形,并加大对投标产品影响力、产品质量等因素的评分比重,不能一概“以低价论英雄”。再其次,尽量降低投标成本,减小供应商的机会成本,减少供应商骑虎难下的困境。最后,明确采购人的利益诉求。结合项目具体特征,确定相应的评标重点,明确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方案时的方向,让所有投标人做到信息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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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77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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