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条例》带来的三大变化
关注《条例》带来的三大变化
清华同方计算机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杰鹏
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盼已久,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我们更关注《条例》在操作层面给今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影响。
首先,技术标准和评分标准的设定将考验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对于供应商有可能出现的八种差别或歧视性待遇,《条例》做了明确规定,涉及产品、技术、服务、商务的方方面面。
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以及集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如何做到科学合理一直以来是业界的难题。如何破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方向进行尝试,一是典型案例法,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典型案例法,顾名思义就是参照目前较为成功的典型区域的做法,汇集他们通用的操作方法为采购所用,经过检验的成功经验是科学的。最低评标价法,即针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其次,如何界定哪些产品适合批量集中采购?《条例》明确指出,列入集采目录的品目且适合试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试行批量集中采购。集采目录内品目众多,办公设备、家具、公务车、电器设备等哪些适合批量集中采购?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机构或人员可以做出有效界定?这是所有政府采购从业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另外我们理解的“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因为在法律语言上,一般针对义务方面的要求都会使用“应当”加以明确和强调。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我们希望主管部门在进行条例释义时能有更明确的解释。
最后,协议供货是电子化采购的突破口。《条例》将政府采购电子化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提出将统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在我看来这有三大好处:一是便于需求管理;二是可以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三是提高采购效率。
到今天为止,协议供货这一采购形式恰好为电子化采购提供了一个突破口。首先,协议供货有电子化采购的基础。目前,网上商城、电子竞价等基于协议供货的电子化采购模式已普遍存在。其次,协议供货价格虚高这一问题在电子平台公开透明机制下将不复存在。最后,通过电子化采购,协议供货的效率优势仍能被保留。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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