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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异地展业(上)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2: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8家代理机构中,有6家是以项目部的形式向外埠拓展业务的,其余2家采取设立分公司和项目部(事业部)兼顾的形式。为什么“项目部”如此风行?对做大做强公司而言,“项目部”是最好的选择吗?

代理机构拓展业务完全可以按照自身业务的需要,指派“项目部”还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是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本报记者 王晓清

对于那些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在全国统一的代理市场中分得更多杯羹的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制度上的鸿沟已经被填平了——去年年底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61号令”)明确了异地代理备案制,那么自身的拓展能力和方式是否准备就绪了呢?采购代理机构究竟以何种方式向外埠展业更好?是设立项目部,还是开分公司或子公司?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采购代理机构和业内专家。

“项目部”风行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8家代理机构中,有6家是以项目部的形式向外埠开展业务的,其余2家采取设立分公司和项目部(事业部)兼顾的形式。

据记者了解,通常而言,所谓项目部或办事处,是代理机构在外埠设立的一个联络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财务等重要权限,不能独立参与经营;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经营某省或某类业务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可进行经营但非独立法人。子公司则是独立的法人。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高级工程师陈川生认为,将要或还未开展异地业务的代理机构首先应该明确61号令第9条是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开放的,形成全国统一、有序、公平的采购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体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该条第1款对开放市场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第2款则规定了市场的管理措施。

“但是所谓的备案制并不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陈川生认为,61号令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明确了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不允许分割市场,所以代理机构拓展业务完全可以按照自身业务的需要,例如只是因为一个复杂的项目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的,那指派“项目部”以公司的名义和资质去开展业务即可,当然如果发现某地市场广阔,也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无论如何这都是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妨碍这种自主权可能要‘吃官司’的。”陈川生说。

为何偏爱“项目部”

为什么受访的公司大部分都选择以项目部的方式向外埠展业呢?

一些受访机构告诉记者,项目部的特点是方便、快捷,来到外地通常只需备案无需在工商部门走公司登记注册程序,他们以总公司的资质和名义开展服务,经常是项目一结束,相关的人员就“收工”回去,临时租赁或者借用的办公场所也不再保留。而某些代理机构可能在省内多个地市设立办事处,来处理一些较为琐碎的事务,像招标等重要事项则统一使用注册地的办公场所。

“项目部就像是公司伸出去的手和脚,是公司职能在外埠的一种延伸,更多是做一些程序上的工作,对财务、经营、审核等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有利于公司的控制和把关。”张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春勇告诉记者,项目部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尤其对于刚开始对外展业的公司,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是放在第一位的。

受访的专家和代理机构达成共识的是,作为对外展业“前站”的项目部,对项目成败起关键作用的负责人必须选好,外派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委托人的信任程度,另外,对办公场所的选择不能随意。“有的项目部为了省房租选择在居民楼里办公就不妥,毕竟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是一件比较严肃的事情,涉及专家、供应商、采购人等多方人士,这样不但很难彰显公司的实力和取信于人,而且看上去太像‘皮包公司’或‘草台班子’,往往也会给当地监管部门出难题。”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子公司需单独申请资质

“当外地的业务发展到一定的规模,项目部已经不能满足委托人对其自主性要求时,这种形式反而会制约业务的发展,公司自然会想到适当放权,看能否以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来增加外地业务的灵活性和独立性。也就是说先考虑安全性,再考虑自主性。”在王春勇看来,这是企业发展一个自然而又有规律的过程。据记者了解,我国最大的综合性招标采购咨询服务企业之一的国信招标公司,其分支机构就是由1个项目部,1个办事处和17家分公司组成的。

当然,比分公司更有独立性的是子公司。分公司除了需要在外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外,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时可以总公司的代理资质备案,总公司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子公司和母公司是2个法人,除了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子公司不能以母公司的代理资质在异地备案,其资质应当单独申请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人责任。”陈川生告诉记者,很少有代理机构会以子公司的方式去申请资质来拓展外埠市场。

与项目部不同的是,子公司和分公司都要在当地登记注册,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只是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同。另外,不同分支机构在纳税、享受优惠政策等诸多方面都有区别,这也是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所应当考虑的问题。

【相关链接】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整理 柳艳柏)

【个人观点】分公司不能独立行使代理权

文 柳艳柏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法律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体系都是相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8条也明确,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由此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如果分公司独立执业,将会引来法律后果。一是签订的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二是分公司引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律对于分公司独立执业设置了处罚机制,如《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0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第43条对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规定了警告、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不等的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了不予批准资格升级申请的处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28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并公布该处罚。(作者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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