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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分散采购管理更严更细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1-15 20:59: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青海分散采购管理更严更细

规定采购人应建立内部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工作机制,成立采购工作机构,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的采购人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日印发《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对采购人开展分散采购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采购人应当建立内部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工作机制,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的采购人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实施、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组织工作。

在分散采购的适用情形方面,《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因项目特殊不宜集中采购,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集中采购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利用补助(追加)资金安排已按招投标法进行过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集中采购两次以上,无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无供应商报名投标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废标的非通用类的货物、服务项目等。

《办法》提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依法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能力等。此外,《办法》还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和事先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人成立的采购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分散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办法》还对分散采购的监督检查做了明确要求,其中强调,采购人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认真整改;对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组织采购、变更原审批采购内容、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等情形,财政部门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本项目及今后类似项目分散采购资格,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是根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对2013年至2014年6月份省级开展的省级分散采购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及2014年财政部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出台的,对规范分散采购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45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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