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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商授权,合理吗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1-15 20:57: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商授权,合理吗


■ 张泽明

此前,《中国政府采购报》曾公布某采购中心的一组数据:一周内,该采购中心共发布网上竞价废标公告441条,其中,因有效供应商不足废标的242条。而有效供应商之所以不足,主要因为其未按要求上传原厂销售资质、售后服务承诺函等。那么,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厂商授权的目的是什么?这一资质又是否必要?

※案情※

某学校实验设备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共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A供应商以最低报价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针对这一结果,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指出A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效授权,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经审查,财政部门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如果是产品代理商的,需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有效授权。对于什么是合法有效授权,招标文件也作出了详细解释,其中适用于A供应商情形的规定是:供应商如具备有授权资格的授权单位(除生产厂家或总代理之外)出具的授权书,除须提供该授权单位对其出具的授权外,还应当提供从生产厂家直到授权给该授权单位的各级授权书作为证明,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然而,A供应商是生产厂家B的二级代理商,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一级代理商C出具的产品授权书,以及生产厂家B给予C的授权说明:“兹授权C供应商为B厂商某产品2014年度特约经销商”。对此,监管部门认为,生产厂家B并没有赋予一级代理商C再发销售权的权力,因此供应商A提供的产品授权书是无效的,其不符合本次招标的资格条件,应属于无效投标。

最终,采购人提出重新评审的请求。随后,经财政部门批准,评标委员会组织了重新审查,确认A为无效投标,本项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废标。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投标供应商是否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授权书。

事实上,在商业活动中,授权指把某一权力委托给他人或机构代为执行,授权书即这一权力的凭证,它证明了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采购风险,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授权的合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本案,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从厂商一直到该供应商的各级授权,以形成一条完整的授权链,即厂商B→一级代理商C→供应商A的各级授权完整有效。而恰恰在从B到C的这个环节,B虽然给予了C销售权,却并未给予其再发授权的权力,从而导致整个授权链出现断裂。

而本案中,供应商A本不具备投标资格,由于评标委员会的疏忽,导致了本次招标活动的废标,浪费了采购人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因此,作为评委,应精准掌握定标标准,并严格评审,避免给采购活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启示※

本案也引发笔者的思考: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商授权,合理吗?

本案所涉及的授权,是指商品的销售授权,其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商业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一定普遍性。

商业活动中,厂商通过授权,选择具有一定实力和渠道的供应商来开拓市场,建立分销体系,可以有效降低其销售成本,并保证更多的精力投放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从而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具有产品的合法有效授权”这一资格条件,一方面可以保证产品的来源、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能借此机会淘汰掉一些实力较差的供应商,毕竟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能获得厂商的授权。

然而,授权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在产品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商充足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授权提出要求,能带来上述诸多积极作用,但在部分领域却并非如此。

比如,在产品供应商数量本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还在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授权作出要求,极可能产生供应商操控销售商价格的现象。此时,采购人想通过公开招标购买较为优惠的产品的目的就很难达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还肩负着重要的政策功能。其中,《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当前,国家通过深入推行结构性减税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此背景下,采购人在设置资格条件时,要考虑如何在可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有能力的中小微型企业更多竞标的机会。而在采购某些中小企业完全有能力提供的普通产品时,一味地以授权作为资格,不但可能将一批有能力供货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使得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更间接推高了采购成本,有悖于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政策初衷。

因此,采购人在制作招标文件前,要做好市场调查,明确当前的市场状况,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45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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