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外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目录外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 李青
某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共分为3个包,招标一览表中将服务年限设定为“1+2+2”年。经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包1和包3的中标候选人,B公司被确定为包2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公示发出后,未中标供应商C向该省有关部门实名举报,认为该项目操作程序不规范,未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在开标前3天以会议形式确定并直接带入评标现场。C供应商提请按程序重新组织评标。
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致函该省监管部门,要求核查。监管部门随后发出转办通知,区监管部门也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作出汇报。区政府组织召开包括监察、市容、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对甲代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确定本项目服务期缩短至1年,1年后重新进行招标;责令区市容管理局对局内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后续同类采购项目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
此外,在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时,监管部门还发现招标文件存在另一处不合理的条款,即招标文件在备注中表示:合同包2原则上一家投标企业只服务一个片区(A街区或B街区),即若合同包1、合同包2出现同一投标人两个合同包评审结果排序均为第1名的情况,则合同包2推荐评审结果排序第2名的为中标候选人。
该案例中存在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受政府采购法规规范?二是,服务类项目的服务年限应如何设定?三是,投标人在各合同包投标中均得分第一,考虑到投标人的生产和服务能力,为不影响项目履约,招标文件应如何设定?
目录外项目须按程序执行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但“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采购”,甚至“违规采购”,相反,都应受《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依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八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应当在开标前两个小时进行,且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市、县(区)政府采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可能缺少该类别的专家。为保证专家正常使用,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事先按3选1的比例向省级专家库推荐专家名单,以备开标时随机抽取专家之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违规组成评标委员会。
该项目是一般性的服务项目,专业性虽强但不特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的情况,其评标委员会以会议形式于开标前3天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严重违规。
供应商服务年限应明确
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服务)一览表中,对服务年限设定了“1+2+2”(年)的期限,而招标文件中招标内容及要求又规定:本项目承包期限为5年( 1+2+2 )。签约企业在第一年合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且无不良作业记录,且年终考评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续签2年合作合同。在该2年内,年终考评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续签2年合同。
本条款设定的招标服务期限前后矛盾,服务期限是1年还是5年并不明确。前面说 “本项目承包期限为5年”,后面又加上“1+2+2”,且将“+2+2”解释为优先续签权。
事实上,优先续签是相对于其他平等签约机会的人而言的,但在本次招标中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中标人,每个街区只有一个履约人,年终考评没有第二个比照的对象,如果中标人在年终考评中不符合要求,不能续签,那就无人可以签订该项目的合同,也就是说没有第二个人可让中标人优先,项目就要重新招标。
而上述条款,通过设置附加条件,让该项目在后4年可以免于采购,其实质是一项隐性的违法违规条款,且不说年终考评中存在着无法预估的“操作空间”。
对可能发生的情形作出预判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按顺序排列,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有关确定中标候选人方法的说明是存在问题的。
而当投标人在各合同包投标中均得分第一时,考虑到投标人的生产和服务能力,为不影响项目履约,招标文件可以作出以下说明。
第一,招标文件中可事先设定让所有投标人提交承诺函,承诺若出现各合同包投标时,同时排序第一的,自愿放弃X合同包中标候选人资格。这样,评标委员会才能根据其自愿放弃的承诺函,依次推荐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招标文件应对可能出现的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情形事先作出预测和规定,以避免出现第二个中标候选人的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甚至出现前后投标人串通一气故意放弃报价较低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达到类推报价较高的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损害采购人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启示·
其实,监管缺位也是本案引发供应商举报的原因之一。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目录外的项目)全过程的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一,对政府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要求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对政府以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事宜的,与会的财政部门(或采购办)人员应当依法发表监管意见和专业建议,对不明确事项应当即时咨询和请教上级部门或专家的意见,不能以任何理由顺从、默认、赞成或支持有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政府采购事项和意见。
第三,对上级部门转办件中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专业分析和判断,及时暂停采购活动,按行政管辖权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反馈上级部门,不能推诿、推托,敷衍、慢作为或无作为。
第四,加强学习和研究,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监管人员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加强借鉴和反思,对政府采购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如“1+2+2”年限等招标条款,要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专业分析和判断,防止招标采购单位用“新的提法”“不同的表述”隐藏违规采购意图。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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