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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1-05 20:37: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自条例起草工作启动至今,历时近12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来,政府采购一直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这种局面即将得到改变。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并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源头和结果管理、信息公开等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

据统计,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超1.6万亿元。然而,面对如此大规模的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却亟须完善。

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一直由法律、若干财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从整体上看,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因此,业界一致期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早出台,使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及操作执行链条,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改革。

完善法律制度,是为了更好强化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

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突出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取向。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三是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四是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

在此前举办的“中国政府采购峰会2014”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表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应加快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下一步重点要依法推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要研究条例出台后对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规范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

据了解,从2003年4月起,财政部便开始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并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条例列入其中。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查阅最近9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发现,实施条例制定的进程在2009年出现转折。从2006年到2008年,实施条例都被列为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此后6年,实施条例一直是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点。《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还在立法目的上将实施条例归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之一。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国货物的界定、工程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等业内讨论较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明确。在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4000多条意见。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其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中行政法规缺失的不足,不但对政府采购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阐释,还将政府采购改革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吸纳其中。

多年来,财政部始终在大力推动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2008年,财政部专门组织召开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条例草案。2010年,财政部4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并赴黑龙江等地实地调研工程采购等问题,还组织召开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衔接专题研讨会,深入分析了两法的立法基础和执行中的差异,并提出衔接方案。此外,《财政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也显示,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提出进一步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42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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