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子兰:走政府采购法治化的现代治理之路
走政府采购法治化的现代治理之路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 曾子兰
在我日常的政采工作中,引发思考最多的是工作中发现的这四个悖反现象:一是法律实现不了目标。二是审批解决不了问题。三是制度规范不了行为。四是惩戒发挥不了作用。这些悖反现象,表面上看是市场现象、管理问题,但究其本质,则是政府采购市场运行和治理还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给力”。二是执行机制“不给力”。三是法治理念“不给力”。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背景下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发展,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规律,加快走上一条政府采购法治化的现代治理之路。让政府采购市场既有活力又有秩序,让政府采购平台成为一个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相互信任、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平台。
一是要有“良法”。“良法”是善治的基础。要构建覆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执行、履约验收、结果评价全过程的更加完备、更加协调、更加科学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这是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催生新业态,同时又不断解构传统业态,产业的聚散离合、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将是新常态,这对我们原有的采购渠道、采购方式、竞价机制都将带来挑战,也可能是机遇。同时,互联网时代,政府采购顶层设计如何体现、如何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立法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要能“善治”。法律的生命力在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实施。我个人将“善治”理解为两个意思。首先是好好治理。这要求我们有执行法律的良好机制。要全面落实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处理好法律与改革的关系,重大改革举措必须于法有据。处理好法律与政府职能的关系。政府职责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次是善于治理。这要求我们有执行法律的良好素养。我们既要公正执法,也要文明执法,温情执法,将执法的过程转变成一次宣传政策、释疑解惑、息纷止争、凝聚共识的过程。
三是要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什么时候,法律可以真正融入我们的血液,成为我们的信仰,最后形成我们固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什么时候,法治的精神可以融入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环节,最后形成我们依法采购的理念、规则和方式,形成我们对市场、对契约、对权力、对公平的敬畏和维护?我是如此期待,因为我知道,只有在法治的阳光里,政采人才能摆脱权力的束缚,摆脱利益的束缚,摆脱无尽的社会关系的束缚,获得真正而完全的自由。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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