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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目录抢先看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9-22 20:21: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集采目录抢先看

编者按:

近期,各地陆续出台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其中,分散采购限额、公开招标限额等标准上调成为各地共同的选择。调整后,采购人将获得更大的自主权,也将有效鼓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探索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执行效率。


山东出台新一期省级集采目录

调高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以及小额零星采购等限额标准

本报讯 山东省日前公布《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高了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以及小额零星采购等限额标准。

新目录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此前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同时,新目录还将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调整为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工程项目仍维持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对于小额零星采购限额,山东省此前规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公务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空气调节电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下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照明设备、图书,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工程、房屋修缮项目,部门、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省级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后可以自行采购,但货物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建筑工程类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新目录将此项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各高等院校、医院,年度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新目录还对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车辆、空调、音视频设备和消防设备等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其中,小额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家具、印刷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120万元,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此外,新目录还附录了《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并规定,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且预算编制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新目录同时强调,对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建议书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调整到考核优秀的社会代理机构。


新闻链接

山东:结合新目录明确预算编制要求

本报讯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结合《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除外,下同)支出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资金可不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入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新目录的要求,通知对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公开招标、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的相关问题,有关自行采购的问题,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的问题,有关采购进口产品的问题等一一作了明确。

此外,通知还强调,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等特殊采购方式,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单列。对属于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预算编制时应选择对应品目,不得编入小额自行采购预算。为方便各预算单位用足用活各项采购政策,预算单位应在各采购方式限额标准内,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小额自行采购、公开招标的顺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便最大限度满足年度中间临时性、应急性采购需求,切实减少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福建:首次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范围

本报讯 记者贾璐 通讯员蔡翔报道 日前,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新一期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同时首次明确了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该省财政厅依照政府采购活动的性质,对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做出了细化规定。具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对比该省上一期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6年发布,2009年微调),新目录在分类方法、采购方式、具体品目等方面有多处改动。首先,新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分类更为清晰、细致。其次,在采购方式选择方面,新目录取消了之前电梯、彩票销售设备等品目须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的规定,改为可采取任一采购方式;同时,新目录规定计算机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等品目仅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再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目录新增了“新能源汽车”和“信息技术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金融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服务类项目。

这份新目录的另一个特色是,分为 “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两部分。据《通知》规定,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此外,省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批量集中采购等,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对于自行采购,《通知》则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安徽:提高限额标准 扩大服务品目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报道 安徽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提高了货物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了服务类项目的限额标准,并进一步扩大了服务类项目品目。

据了解,《安徽省省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则为“单项采购满20万元”。此次下发的新目录将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保持不变。

记者对比发现,在该省2013-2014年集采目录的货物类项目中,除建筑建材、装饰材料,药品及医疗耗材,抗灾救灾救济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的采购限额标准为“批量采购满10万元”外,计算机及软件、电器设备等通用设备的采购限额标准为“单价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的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新目录则明确,除建筑建材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救灾物资等采购限额标准保持“批量采购满10万元”不变外,其他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均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在该省2013-2014年集采目录的服务类项目中,软件开发、设备运行维护、物业管理等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采购满10万元”,印刷与出版等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采购满2万元”,而新目录将除定点采购外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单项采购满5万元”。

此外,新目录还细化了服务类项目的类别,如将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统一归入“信息技术服务”,并新增了电信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等商务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快递服务等品目。

《通知》还提出,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通知》还强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东台:调整目录优化政采工作

本报讯 江苏省东台市近日下发通知,对该市《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优化,以解决采购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据了解,该市2014年度集采目录规定,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凡同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规模达3万元以上的,全部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目录内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纪检、财务等机构按法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如部门不具备组织集中采购能力的,需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集采目录外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采购,5万元以下的项目,各主管部门组织分散采购。

对此,通知明确,集采目录内的项目,申请采购预算金额在8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以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定期组织实施;预算金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项目,统一到该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集采目录外的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纳入分散采购监管范围,由各单位邀请主管部门纪检、财务、业务等机构人员共同参与,按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等。通知还提出,对符合部门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对需要上网公示的采购文件,由该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各单位进行事前审核、完善。

在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方面,该市此前规定,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规模3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规模2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而通知明确,50万元以上的工程、40万元以上的货物、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此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其中货物类可询价采购。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的评审方式,对通用类资产设备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试行资金使用效率、报价优惠率双重指标控制的评审方法。(虞忠辉)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16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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