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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优秀代理机构可获一次“免考”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7-31 21:16: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全面规范代理机构管理,对其资格管理、考核管理等9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新疆:优秀代理机构可获一次“免考”


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系统、全面地规范对代理机构的管理。今后,考核优秀的代理机构可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部分采购项目也将优先选择“优秀”代理机构。

《办法》共十一章,对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的备案、延续及变更,代理业务的取得,采购文件制作,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考核管理,监督检查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办法》提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政府采购义务监督员等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采购人、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将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对于考核结果的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小组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逐项打分汇总,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代理机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者,财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优秀者,可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凡属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优先选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

《办法》规定,有四类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格延续,包括:代理机构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求的;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资格有效期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或逃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对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取得,《办法》提出,代理机构可承揽的政府采购业务范围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因特殊原因,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有三类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事宜,包括: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未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分散采购项目批复通知》的;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事项与财政部门出具的《分散采购项目批复通知》内容不符的。

此外,在采购文件制作方面,《办法》明确,代理机构应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不合规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和纠正工作。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门槛性条款。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论证。参加采购文件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项目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应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做到编制采购文件与审核采购文件的人员相分离。(宗禾)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02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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