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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7-14 22:51: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能源汽车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2014年至2016年,新能源汽车更新总量比例不低于30%;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 吴敏报道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五部门7月13日联合发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据悉,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至2017年年底对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国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五部门联合制定《方案》,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异曲同工,都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方案》旨在以党政机关引领示范、市场机制主导规范、量化考核全程跟进的方式,形成“硬指标约束保量、软环境吸引提质”的政策运行机制,破解新能源汽车“久推不广”的困局。

依据《方案》,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关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范围,《方案》界定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能源汽车则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规定了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近几年内购买新能源车的占比,强调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15%。

针对业内普遍关注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配备问题,《方案》规定,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围绕规范采购管理、建立设施服务体系、优化使用环境提出了14条措施。其中明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信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此外,《方案》还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轿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地方政府应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备充电桩;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新能源汽车并未单独作为一类采购品目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不过,多数地区的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今年6月,通过补充招标,19家新能源汽车供应商获得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的机会。

众泰汽车负责新能源汽车销售的人士表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瓶颈主要是充换电配套设施不完善。《方案》要求“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并制定了各项保障措施,将加快充换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有效破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现实困境。

“在公车改革的大背景下,《方案》适时出台,表明加大新能源汽车的公务购买是公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而政府机关、公共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新能源汽车,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比亚迪绿色公交发展事业部一位内部人员肯定道。此外,《方案》明确了公车采购中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对新能源汽车厂家是利好消息。该人士透露,今年上半年,比亚迪新能源汽车销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增长,这也说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迎来上升通道。

北汽新能源公司某销售人员则直言不讳:“公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未定,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如何落地仍是一个大问题。”该销售人员指出,从当前新能源汽车采购情况看,不仅一般公务用车采购量较少,连执法执勤车辆的采购量也不够乐观。新能源汽车采购要达到《方案》规定“不低于30%”的占比,须尽早出台公车改革具体方案。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9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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