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期应明确起算点
问:最近遇到一个履约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在招标文件中对于质量保证期只注明“12个月”,最终在履约时引发了争议。请问招标文件该如何明确质量保证期这一细节?
答:质量保证期在招标文件中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有些招标文件把它作为是否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条款,有些招标文件把它作为评标的一个因素。对于质量保证期条款,有些招标文件写为“不少于24个月”,有些招标文件只写“24个月”。个人认为,以上2种写法都不妥当,因为质量保证期是中标单位对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质量保证期内,设备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需免费更换或维修,超出质量保证期后,仍需提供维护服务,但会收取成本费。因此,既然质量保证期是一个期限,肯定应当明确起算点和最低质量保证期限,否则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期会变得五花八门,有些从供货日期算起,有些从开发票之日算起,有些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还有些质量保证期只写12个月等。
因此,对质量保证期条款应当明确起算点和最低保证期限,对于带安装的设备,应当分别列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要求,因为二者的起算点和要求不同,比较妥当的写法是:“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4个月,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4个月,自安装、调试合格后竣工证书所示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对于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最低期限和起算点,比较好确定,因为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包修办法》第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该办法第8条规定:工程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空调设备和锅炉设备、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4个月,应当从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于空调、锅炉、电梯等设备,我们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一般也要求不少于24个月,但是在操作中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来参与投标的主体一般都是中小企业和代理商,而不是厂家,他们在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期限,一定要由原制造厂家出具质量保证期期限承诺才合适,因为很多原制造厂家的质保期往往只有1年,而且一般从供货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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