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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力量:集采考核的“第三只眼”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5-29 20:49: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如何实现监督考核“无死角”?

第三方力量:集采考核的“第三只眼”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集采机构考核是一面镜子。实践中,考核小组除由财政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外,还有审计、监察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然而如何将180度平面镜变成360度立体镜,彻底实现监督考核“无死角”?这就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进一步提升集采机构考核的公信力。

多一点关注,增一份公正

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引入第三方力量的做法并不鲜见,比如,上海复旦大学公共绩效与信息化研究中心受湖北省钟祥市委、市政府委托,分别对该市公安局和旧口镇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2012年度工作绩效开展测评。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部分地区也开始将这种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方式引入到集采机构考核中。其中浙江省的做法最为典型:在“社会评价”部分,被抽取的考核项目为必查项目,考核机构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向考核项目所涉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发送并征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自行征集,但采购单位评价表回收率应为100%,其他应不低于50%。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陈梁解释了其中的原因。他说:“仅靠我们政府采购监管处单打独斗,力量显然是很薄弱的。而且政府采购体系内部‘自己人’考核‘自己人’,难免会让人觉得你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很难让人信服。借助第三方力量,多一只‘眼睛’监督,既可以借力使力,又可以促进考核更加公正公平。”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高志勇认为,为了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政采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考核评价方式是可行的。一是可以进行独立评价,从“局外人”的视角依法依规对集采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二是有助于实施专业评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以专业研究机构牵头,由采购人、供应商参与的考核组进行考核,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是可以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克服人少事多的矛盾。四是有利于推进政府监管方式改革,促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掌握平衡艺术

引入第三方力量尽管能借力使力,促进集采机构考核向更规范公正的方向发展,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集采机构考核的组织实施主体。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考核合力?

“《政府采购法》第59条和第66条分别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采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的责任。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考核,但第三方机构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委托的财政监管部门负责。”高志勇如是表示。

陈梁介绍了浙江省在集采机构考核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他说:“在2011—2012年度浙江省集采机构考核中,出于客观公正评价的考虑,将社会评价部分的考核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由其通过电话的途径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虽然总体效果不错,但是由第三方打电话很容易引起考核对象的怀疑,从而造成不断重复解释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效率,而且相对削弱了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因此,在今年的考核中,我们做了一些调整,将同级财政监管部门评价分值由20分提高到40分,并要求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针对市县一级政府采购人员力量比较薄弱的现实情况,考核方案为其提供了多元选择——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实现了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各自作用的平衡。

专业化是短板

据记者了解,第三方机构参与集采机构考核的范围还很局限,只参与对集采机构工作个别部分的考核。据此,有部分专家提出应该适当扩大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视野,使其考核触角涉及集采机构工作的方方面面。

高志勇提出:“对集采机构的第三方考核,可扩大到法定考核内容的各个方面。如采购价格的调查分析、资金节约效果的对比分析、服务质量的专业评估、公正执行项目的信誉状况以及违法行为调查。从而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规范采购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集中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另有部分专家认为,目前集采机构的考核市场刚刚萌发,第三方机构专业化程度较低,还不具备全面承接考核的能力,仍应该以财政监管部门为执行主体,在操作中有意识地逐渐培养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能力。

陈梁表示:“浙江省考核借助的‘外脑’力量相对固定,主要是常合作的几家会计师事务所,但同时也在有意识地对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引导。因为政府采购人员配备不足与业务要求提升迅速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对第三方市场的培育力度。一方面,要加快促进协会的建立和专业化建设,利用协会这个专业化的第三方平台加强对集采机构的考核力度。另一方面,可以组织相关科研机构或者高校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挥其考核专业化的优势。”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5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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