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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批量采购瞄准物有所值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5-19 21:20: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工作逐步迈向深入之际,地方批量集中采购也开始小试牛刀。

山东:批量采购瞄准物有所值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通讯员 庄良翠

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工作逐步迈向深入之际,地方批量集中采购也开始小试牛刀。

日前,山东省发文,在台式、便携式计算机两个品目中试行批量集中采购,拉开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迈向“真正集中”的改革序幕。

两品目试水批量集采

今年4月初,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原则上全部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在通知中指出,从发文之日起至7月1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采购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的,纳入省级第一批批量集中采购。山东省筹备多时的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正进入倒计时。

山东省财政厅在通知中指出,批量集中采购间隔时间,视归集数量而定,原则上4-5月份集中采购一次,7-8月份集中采购一次,11-12月份集中采购一次。

“之所以划分三个时间节点,主要是从我们试点的品目及采购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的。4月份,政府采购预算一般刚批复完毕,各部门、单位针对新一年的工作需要会有一个相对集中的采购需求;7-8月份也是一个需求高峰,一方面有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设备需求的各类学校,会利用暑假期间,完成新学期计算机的采购工作;另一方面,党政机关新入职人员主要集中在8月和9月。由于计算机价格波动较大,因此,要真正地将物有所值的理念引入到批量集中采购中,我们尽量将批量集中采购的时间节点贴近采购人需求的时间节点,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同时,为提高采购效率,山东省财政厅在通知中强调,采购人如因工作急需,须通过协议供货采购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的,单次总数不超过5台,全年总数不超过20台;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要按采购数量的一定比例建立“公物储备仓”,以备因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时使用。

采购配置多方论证

众所周知,批量集中采购前期的需求论证非常重要,做好需求论证,可以减少后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也为今后推行其他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打好基础。

“对于台式、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我省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要求,山东省级驻济南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配置台式计算机价格上限标准为6000元,配置便携式计算机价格上限标准为8000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山东省在批量集中采购试点之初便由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填报台式、便携式计算机采购配置方案及数量,并邀请各采购单位参与品牌意向调查。根据统计,台式计算机单台预算金额集中在4000-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单台预算金额集中在4000-10000元。在调研的基础上,山东省财政厅邀请部分计算机采购大户召开座谈会,并请专家对拟定的采购配置方案情况进行讲解,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共同议定采购配置方案。

“我们对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的配置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目前,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均设置了5个配置。”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学校计算机采购主要是学生机房用机,将计算机单独提取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后,机房其他集成项目预算金额较少,单独采购有一定困难,事后出现故障,还可能引发不同供应商家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不利于学校的后期使用和管理。针对这一问题,山东省在第一批批量集采工作中提出,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是否需要集成以及集成基本项目的具体内容,集成费用按各单位该项目合同金额不超过8%核定。

建立履约机制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障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后期履约,山东省在批量集中采购试行之初便明确各方职责: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各部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各部门、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验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货款;中标供应商要认真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各部门、单位供货,开具发票,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保障后期履约方面,山东省将借鉴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及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在项目试行的同时还将完善项目的评价机制。

“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受到采购人投诉的供应商,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并予以通报。”该负责人指出。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2期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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