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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质疑形式及其处理方法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4-15 11:04: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特殊质疑形式及其处理方法


■ 郝晓鑫  李文仲

在政府采购质疑处理中,一些特殊质疑情形不时出现,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带来不少困惑。笔者总结,特殊质疑情形包括质疑形式、内容、处理过程等的特殊,笔者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提出处理建议供大家参考。本篇仅就特殊质疑形式及其处理方法进行讨论。

同一项目出现三种质疑方式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研究中心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的甲、乙、丙三公司在质疑有效期内,分别采取打电话、发传真和派人当面提交质疑书的方式,就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分析:以非书面原件方式提起的质疑是否该受理?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案中,甲公司的质疑显然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乙公司以传真方式提起质疑,形式上满足了书面要求,但因传真不是原件,采购中心无法据此确认乙公司身份,也无法判断传真内容是否为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受理。一般而言,所谓书面形式,除法律、采购文件规定可提供复印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外,一般指书面原件形式。

面对上述案情,采购中心该如何作为?采购中心应按照主动服务要求,严谨、规范、高效地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因不作为陷入被动。一是分别与甲、乙公司投标授权代表联系,核实情况;二是了解甲、乙公司的真实意图,即是询问还是质疑,若是询问,则可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若是质疑,应一次性告知其提起质疑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形式、时限等,并做好电话记录;三是对丙公司提交的质疑书内容进行审核,查看质疑事项是否明确,质疑书签字盖章或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是否完备、清晰,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然后按程序处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修正的地方,经完善后重新提交。

多家供应商共同提交一份质疑书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电子档案系统建设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落款为六家未中标公司名称的质疑书一份,质疑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其中,五家公司加盖公章,但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一家公司有投标授权代表签字,但未盖印章。

分析:不同供应商共同提交一份质疑书,是否该受理?笔者认为,受理,更符合法律精神,且实际效果更好。

第一,质疑权的行使主要取决于供应商意愿。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质疑作为一种权利,供应商是否行使、如何行使,根本上取决于供应商意愿。除了需在“有效期内采用书面形式提起”这一强制性规定外,法律没有规定其他限定条件,更没有禁止联合质疑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事行为原则,当具有质疑权的不同供应商就质疑达成合意,可就如何行使该项权利进行协商并付诸实际。

第二,共同质疑与供应商其他维权手段行使方式一致。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维权手段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其中,质疑可以视为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从权利行使前后顺序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联合投诉;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规定共同提起行政复议情形,但是该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时规定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这体现了 及时、便民的立法原则,且该法也没有禁止共同提起行政复议方式;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原告为多人的,原告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推荐代表起诉,或由全体成员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诉讼代表人。此外,根据民法通则,针对部分质疑事项,供应商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一方为多人的,可以适用共同诉讼规则。据此,允许共同质疑形式,与后续权利的行使能更好地保持一致。

第三,质疑处理结果具有普遍适用性。同一质疑事项的处理结果对所有潜在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具有相同的效果和约束力。

第四,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共同提起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若该案六家未中标公司是同一投标联合体成员,若投标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办理质疑事宜,则可由约定的一方提起,若投标协议没有约定,而联合体各方均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联合体成员可以共同提交一份质疑书。若联合体中只有一家或部分供应商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则可由该部分供应商单独提起质疑,相关法律后果由提起质疑的供应商承担。

第五,受理共同质疑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就本案而言,需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审查六家供应商是否为联合体,并根据投标协议约定提起质疑;二是一次性告知所有供应商质疑书签字、盖章等应完整、清晰、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补正后重新提交;三是从严审查质疑内容和相关证据,核实是否存在故意排挤其他供应商,进行行业垄断的恶意质疑行为。

质疑书寄达时已过受理时限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高校教学实验室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第十一天,收到投标供应商邮寄送达的质疑书一份,其中,质疑书落款时间为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寄出时间为中标公告发布后第四天。

分析:邮寄递交质疑书的有效期该如何计算?首先,质疑有效期起算时间是否包括“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当日。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一是因为质疑是一项权利救济规则,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既然如此,按理也可以由法律进行规定;二是从条款本义看,“起”表示始点,而在我国立法中,常出现“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施行)”的表述,均包括本数;三是从法条前后关系看,政府采购法关于提起质疑期限的表述是“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起”,而同法关于质疑答复期限的表述是“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一“起”一“后”,说明二者在起算时间上存在差别。

其次,邮寄方式递交质疑书有效期的计算。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发信主义和公平原则,只要质疑书寄出时间在有效期限内,就可以认定质疑提出时间在有效期限内,而不是以寄到的时间为准。

最后,如何理解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当日,为其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起算点;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具体环节结束后一天为起算点;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以采购结果公告日为起算点。

就该案而言,应当受理质疑。需要注意的是,质疑期限的截止日如为法定休假日的,应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采购人、采购中心业务活动停止时间。

匿名质疑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高校钢制家具采购项目过程中,收到落款为“江远等三家公司”和“贵中心定点企业”两份质疑书,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某法院负责人腐败案中存在行贿行为,并附上当时一家媒体关于该腐败案的报道,即在某法院审判业务大楼建设及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中,法院负责人接受现项目中标供应商请托,为其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分析:匿名质疑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该质疑不能受理。首先,质疑主体不适格。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应为潜在或实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匿名质疑,因相关信息不完整,采购中心不能判定质疑人是否真实存在,也无法建立现实可靠的联系。其次,质疑处理程序不完整。根据现有信息,即使采购中心受理质疑,也无法向相关供应商答复质疑,不能完成法定的质疑处理程序。再其次,匿名质疑本质上属于举报线索,采购中心无法向举报人反映相关处理情况。最后,实名投诉规定值得借鉴。

为了防止隐患,维护公平、公正,采购中心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对匿名质疑材料进行登记,审核质疑事项和相关证据材料;二是对于质疑事项清楚、线索明确的,进行初步核实;三是经初步核实,相关质疑内容确实涉及中标供应商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应要求被质疑供应商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四是完善采购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受理的质疑情形,明确供应商提起质疑的要求。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73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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