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公示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采购方式公示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案情■■■
因一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公示文件,A市财政局被供应商B告上了法庭。
2013年1月5日,A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交了福利彩票销售系统采购申请报告,在报告中,福彩中心申请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附有相关专家出具的论证报告。1月10日,市财政局作出答复,核准该项目由A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但并未批准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鉴于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特殊性及相关专家的风险评估报告,7月5日,市财政局在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公示,就该项目是否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意见征询。
7月10日,B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了《异议函》,认为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开招标。市财政局认为B公司的上述行为并非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异议,因此在接收《异议函》后告知了福彩中心并要求其依法组织答复。福彩中心两次组织专家对该异议进行了论证。8月22日,B公司就该项目采购方式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11月28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质疑市财政局的公示行为。
分析■■■
本案中存在几个值得探讨的细节问题。第一,B公司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这一行为是否有效?第二,市财政局的公示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投诉须针对采购活动中的事项
在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阳看来,供应商的投诉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廖晓阳认为,从这条规定来看,供应商是否有权利对采购文件公示之前的采购程序,如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的确定等提出质疑,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采购预算和采购方式的确定等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供应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救济。
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则认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规定针对的是采购活动中的事项,规定并未赋予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以外的事项进行质疑、投诉的权利。因此本案中,B公司对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方式选择事项进行投诉,并没有法律依据。
公示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那么市财政局的公示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认为,由于目前法律对于公示文件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就公示行为的性质存在着争议。
“本案中,将采购方式申请公示出来,是行政机关向社会征询意见,并不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杨志坚说,“因此,B公司无权就公示行为或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同时廖晓阳认为,A市财政局的公示行为只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范围。“当然,A市财政局的公示目的是为了征求意见,供应商可以将相关意见向监管部门反映,以作为监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参考。”廖晓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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