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启用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管系统
财政部启用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管系统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开发;专家分类更细致全面,自动化水平和安全性更高,6000余名专家供随机抽取;允许有特殊需要的采购项目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开始使用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监管系统”),该系统对专家分类更细致全面,自动化水平和安全性更高,并将与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实现一体化运行。
据了解,财政部最初使用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老专家库”),为保障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老专家库采用人工方式通知专家,信息保密性较差,专家品目分类较粗且体系不完整,已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为此,去年财政部开发了新的专家库监管系统,并对系统做了改进,今年,财政部又按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的建设要求重新开发了专家库监管系统,并于10月份组织抽取单位对系统操作进行培训。
“专家库监管系统目前已正式上线运行。在功能上,该系统不仅能实现自身业务功能的自动化,同时还能实现与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的一体化。如在执行交易平台中进行项目评审时,进行到抽取专家环节,系统将自动进入专家库监管系统抽取专家,而后,抽取的结果也将自动反馈给项目评审系统。”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专家库监管系统的管理上,财政部重点做了4方面的改进:一是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的修订和现运用的专家分类,在品目目录下直接细化专家分类,使专家分类更为细致、全面,更好地满足评审工作需要。二是提高系统自动化水平,根据设置的抽取条件实现评审专家的自动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和专家请假的自动补抽,同时还增加了自动预警、网上培训等功能。三是增加安全保密措施,对评审专家进行盲抽,并对抽取过程和结果自动加密,确保抽取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安全。四是大大扩充评审专家数量,按照新的专家分类面向各部委广泛征集专家,目前已有符合条件的6000余名专家入库供抽取,经常抽取品目的专家数量大为充实,有效避免了因评审专家数量少而出现个别专家操控评审结果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用专家库监管系统后,各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需从专家库监管系统中抽取。因工作需要,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后,抽取单位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于专家库监管系统中相应品目没有抽取单位所需专家,或者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单位所需数量的,经财政部国库司核实后,可以由抽取单位以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国库司推荐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后将合格专家入库供单位抽取。
对抽取单位而言,专家库监管系统的启用将带来工作习惯的改变。根据《通知》要求,抽取单位需使用数字安全证书(Ukey)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专家库,准确设置专家抽取条件及相关信息后,由系统随机选中符合条件的专家,并自动通过语音方式通知被抽中的专家。
专家抽取条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公告链接地址、各类专家人数、评审品目、专家所在区域等。如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抽取单位可在相近品目或上一级品目中补抽专家。在距离评审活动开始前30分钟,专家库监管系统自动解密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抽取单位及时打印专家抽取名单,认真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并将专家抽取名单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据了解,专家库监管系统是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4个共享基础数据库之一。今年1月,财政部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其中明确,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1个标准化体系,监督管理、执行交易等2个业务处理平台,评审专家库等4个共享基础数据库,项目评审等8个主要子系统。按照系统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到2015年年底,将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而此次专家库监管系统的上线使用,实现了《总体规划》中对评审专家库建设所要具备的中央本级专家随机抽取使用、语音短信自动通知、专家网上在线培训等绝大部分功能。此外,部分地方在获得授权后,也可在专家库监管系统中抽取本地专家库中不具备的专家,这也将有效缓解地方专家库缺乏特殊专业专家人才的困扰。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专家库监管系统的功能,实现专家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况查询、日常考核评价等功能。
据悉,为便于抽取单位尽快熟悉系统业务操作,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栏目中上传了系统操作手册和操作教学视频供下载和学习,同时还上传了安全证书申请表,要求各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数字安全证书。《通知》施行后,《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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