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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严管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2: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赵环宇 通讯员李文竹报道  31日起,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省级大宗商品项目和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省级采购项目在黑龙江省将被置于更为严格的监管手段之下。

 

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该省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特殊情况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31日起施行。据了解,《通知》主要对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省级大宗商品项目(1亿元以上)、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省级项目进行了规范。按照《通知》要求,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1亿元以上大宗商品,如因客观原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并附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信函)和其他佐证材料,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涉及重大项目的,根据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和厅长审批意见,以省财政厅名义行文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根据主管省长的批示办理审批回复意见。

 

据该省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部分采购单位时常强调项目的特殊性,并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使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单一来源作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之一,如不严格规范,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该负责人表示,如何做到既不干预具体的采购事宜,又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成为现实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该省财政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该《通知》,力求让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公开、透明。

 

此外,《通知》还对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各类突发事件、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采购单位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并附权威部门出具的报告(如气象预报、疫情监测报告、事故初步认定意见等)或其他佐证材料,比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申报程序和要求办理申报。

 

“规范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线。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否,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改革的成功。”采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有效避免采购操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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