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标情况确定中标供应商数,可以吗?
根据评标情况确定中标供应商数,可以吗?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某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中标供应商的数量,也没有明确说明只能选择一家供应商中标,评标后,采购人觉得排名前三的供应商都不错,要求让3家供应商都成为中标供应商,但遭到了评委们的反对,他想咨询一下,上述情况下,采购人是否可以按顺序选择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专家认为,在招标文件没有注明中标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采购人选择多名供应商中标,该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但是采购人这样做有一定的风险。
首先,采购金额如何分配给多名中标供应商?例如,假设这个项目的采购金额为1000万元,采购人选取了2家供应商中标,那么采购金额是平均分配还是按比例分配?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放认为,无论怎样分配都会引起供应商之间的争议。
其次,如果这个项目是一个标的的项目,多个中标方如何履约?某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选择多名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必然要面对诸多矛盾,如供应商报价不一、所提供产品不一样等问题。
此外,顾放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事先没有约定而临时确定中标供应商数量的行为,属于变更要约邀请行为。《合同法》上虽然允许此种临时变更,但如果变更过程中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变更人需要赔偿损失。
同时,专家指出,事实上除了需要多方履约的项目,一般招标文件并不会明确注明:仅能选择1家中标供应商。然而,招标文件往往会规定项目的评审办法,参照评审办法中提及的“综合得分最高”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这一规定,中标方应该是唯一的。广西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总法律顾问沈德能建议,为了避免不确定是否可以选择多名供应商中标的情况发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提前对这种情况做出预判,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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