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小微企业参加政采清障
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审查工作
浙江为小微企业参加政采清障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 冯艺 通讯员何一平报道 今后在浙江,个体工商户等,只要能证明其具备法定缔结合同的能力和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即可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审查工作中,阻碍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做法进行规范,最大限度地鼓励、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通知》规定,依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要能够证明其具备法定缔结合同的能力和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即可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为浙江众多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清除了障碍。
《通知》明确,采购文件不得将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或者保证金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者前提;不得将设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不得将与履行合同能力无关的条件和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非强制性认定、报备、评选资质设定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通知》同时要求,采购组织机构不得限制任何供应商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不得拒绝不符合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并应允许其对特定资格条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仅以供应商的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来排除其参与项目竞争。
此外,《通知》规定,供应商母公司的业绩、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供应商的资信文件。并就采购执行中较有争议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时,供应商数量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通知》重申,采购单位依法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工作。
“很多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提出的要求过多、过细,中小企业往往难以适应这种复杂的交易方式。”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表示,《通知》将一些束缚政府采购效率的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内容删繁就简,为更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清除障碍,最大限度地鼓励、方便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竞争。“例如对本地售后服务机构的要求,很多项目其实并不需要,也不利于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因此《通知》规定不得将此设为资格条件。另外,《通知》规定不得限制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以及提出质疑的权利,这使真正对项目感兴趣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竞争。这些都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体现了《通知》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务实原则。”
《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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