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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失信 后果很严重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8:1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11月1日起,《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供应商失信 后果很严重

“办法”对供应商的9类行为定义为失信,11类行为定义为不良

 

本报讯 记者陈昂报道 从11月1日起,江苏省财政厅将对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该档案由江苏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的失信、不良行为等信息将被记录在案,并直接影响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

于日前出台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共8章50条,分别为总则、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供应商诚信管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中,《暂行办法》以较大篇幅对供应商诚信管理进行了明确。按照《暂行办法》,江苏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将各司其责,如实记录和认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

据悉,包括已响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等9类行为被定义为失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一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等11类行为被定义为不良行为。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对“恶意串通”进行了界定,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

《暂行办法》规定,供应商的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出现一种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出现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减为零分。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1年,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

《暂行办法》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分使用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最多不超过6%;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投标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最多不超过6%。

除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商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原则、供应商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内容,对供应商依法质疑投诉、实名制、质疑函内容格式、质疑函修改、质疑函签收、审查处理、答复方式、投诉权、投诉处理、诉讼权利等内容也作出了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处长戴民辉表示,通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注重依法维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供应商知晓参与政府采购应遵守的规则,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将付出的代价;通过诚信记录,可以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保护守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目前,采购处已开始组织《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一方面,通过宣传加强各方对《暂行办法》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印发资料,在开标现场对供应商进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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