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路上的一场嬗变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典型模式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路上的一场嬗变
■ 本报记者 王珅
2008年7月1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隶属于长沙市发展改革委。它的成立,一方面,一改过去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自留地”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局面,为这些代理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有形平台;另一方面,由于该市只在发展改革委下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得长沙市成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浪潮中“一办一中心”运作模式的典型代表。
从无到有的有形平台
提起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组建,不得不追溯政府采购制度在这座城市落地的历史。
1999年,在政府采购改革全面铺开的大背景下,长沙市财政局组建了政府采购中心。该采购中心是隶属于财政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级别为副局级。
2008年,长沙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要求,对政府采购中心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其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并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仍是隶属于财政局的副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此,该市的政府采购项目交由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操作。
2012年,在原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基础上,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人员及机构属性不变。
在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后,由于社会代理机构开标场所分散,现场监管成为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正当他们犯愁时,该市启动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2008年7月1日,在原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础上,该市挂牌成立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为隶属长沙市发展改革委的副局级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
由此,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成了“一办一中心”的运作模式。“一办”是指长沙市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即成立长沙市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市发展改委招投标处加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工作,形成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一中心”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统一纳入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内设办公室、交易管理一科、交易管理二科、交易管理三科、信息管理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等7个科室。其中,交易管理二科负责为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活动提供服务。根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凡货物和服务招投标项目及经批准的50万元以上竞争性谈判项目须进场交易。
若隐若现的无形监管
根据长沙市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是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履行相应的服务职能,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法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中,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该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长沙市招投标办和交易中心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长发改[2011]231号)、《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1]36号)、《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审查办法(试行)》(长发改[2011]229号)等,根据这些文件,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代理机构的选择监管、招标信息公告的审核发布等职能向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中心行使了部分行政执法监管职能。
在政府采购活动质疑投诉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不服的,应先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然而,据该市部分代理机构反映,在实际操作中,若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先由交易中心负责接收,再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核实。代理机构无权对交易中心保存的评标资料进行核实,但要求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供应商的救济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令这些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感到不解的,还有进场费用的收取问题。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服务费收取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48号),交易中心按交易标的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如每宗协议供货入场交易项目规定收费8000元。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中心最初的职能设定是提供交易服务,应该以服务为目的,不应谋取利益。”一位不愿具名的代理机构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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