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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规范质疑处理内部规程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0:50: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日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内部规程》公布实施,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的质疑处理内部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

据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内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分429条,重点就如何处理针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和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进行了规范。

《规程》规定,质疑处理实行专家复核或论证制度。凡属对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中专家评审事项的质疑,以评审委员会复核结论为基础给予答复。对评审结果的质疑不涉及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事项时,可不组织专家复核,在征求采购人、律师等方面的意见后直接给予答复。对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条款、评审标准或采购程序提出质疑的,综合业务处在征求采购人、律师等方面意见后,可直接给予答复。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提出质疑的,原则上由采购人答复,也可经采购人同意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规程》同时规定,质疑处理工作由国采中心综合业务处负责,实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处理结果如引起采购结果变更的,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针对评审结果的质疑,由国采中心办公室负责质疑材料的签收。综合业务处要将质疑材料送达相关业务处、采购人以及质疑事项相关当事人。业务处收到质疑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应向综合业务处提交被质疑项目的基本情况与被质疑项目的全部业务档案资料。综合业务处对质疑情况进行初审后,可征求律师意见,与质疑人进行沟通,做好调解说服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质疑处理意见,在受理质疑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起草《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经相关处室会签并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将处理结果通知质疑人。

此外,《规程》明确,质疑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等必须立卷、归档。工程项目的质疑处理,如果采购过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程序执行。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处理程序,则参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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