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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0:50: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85号令,决定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细化了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有关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力度,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将受处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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