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范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国务院:规范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并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购买工作,严禁转包行为。
《意见》指出,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及绩效管理等6项内容。
关于购买机制,《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与此同时,承接主体也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调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意见》提出,未来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将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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