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监管职能“三合一”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典型模式
佛山:监管职能“三合一”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广东省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采取的是 “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即设立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市、区、镇(街道)三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从今年8月26日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的职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土地交易监管职责及市卫生局药械采购监管职责全部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场化学反应
时间追溯到2010年12月,《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下发,明确整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组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2011年3月,交易中心挂牌成立,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归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该行政服务中心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室。
《方案》明确,交易中心不仅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地和服务,为行业监督、行政监督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主要职责还包括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建立全市一体化的供应商库、商品行情库、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库、诚信档案库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共享和合理利用等。据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资料显示,交易中心的办公场所共计3000多平方米,设有3个开标室、6个评标室及会议室、评标监控室、档案室等,并内设综合信息部、财务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交易一部和交易二部共6个部门。原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建过程中成为交易中心的采购一部。
随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范围》等3个规范性文件出台,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将按照“依法监督、统一管理、集中交易”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运作模式。
佛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指导、监督、协调部门,其职责包括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相关制度,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公共资源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监管,佛山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是一场从采购流程到监管机制再到人、财、物的化学反应。”一位亲历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人士告诉记者。
在全市自上而下的整合趋势下,截至今年5月31日,佛山市所辖的三水区、禅城区、高明区、南海区、顺德区等均已先后建立了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据知情人士透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曾于今年3月发文,要求各区必须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公共资源平台的整合。
消失的政府采购监管科
在交易中心组建2年后,佛山市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今年3月下发的《关于成立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佛府办函〔2013〕120号),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委”)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悦伦任主任。上述通知规定,资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设在市发展改革局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承担。
4月,根据《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局招标投标管理科加挂资管办牌子,不再加挂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资管办的主要职责有: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负责开、评标会的现场监管工作;负责专家入库申请、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评标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受理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至此,佛山市正式搭建起了“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8月,资管办下发《关于正式对外办理相关业务及办公场地变更的通知》,宣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正式划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的全部职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土地交易监管职责及市卫生局药械采购监管职责。
“佛山市政府采购监管科消失了。”一位知情人士说。记者随后致电佛山市财政局,证实了这一说法。
事实上,据媒体报道,早在今年5月初,佛山市便已撤销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职能全部划入4月新设立的资管办。除市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立项申请及政府采购内容变动申请仍归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收办外,资管办的政府采购职能包括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处理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监管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采购供应商投诉、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监管在全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等。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佛山市上述做法依据何在?记者就此致电资管办,工作人员表示,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划入资管办是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要求,至于职能“划入”走了何种程序,他并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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