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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如何行使评标方法选择权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9:47:5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采购人如何行使评标方法选择权

 

■ 本报记者 冯艺

同一个采购项目,采取不同的评标方法,有可能导致不同的中标结果。

记者近日就评标方法的选择采访多位采购人,发现多数采购人要么将该项工作“甩手”代理机构,要么对综合评标法情有独钟。那么,对于这项法律赋予的决定招标活动“游戏规则”的重要权利,采购人该如何准确行使呢? 

多数采购人“甩手”代理机构

“我们听代理机构的建议。”当被记者问及如何选择评标方法时,多数采购人这句简单的回答道出了这项权利实际行使时的问题。

“实际情况中,一些采购人很少认真去分析本次采购项目到底适合哪种评标方法,这种意识是缺乏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购人甚至不介入招标文件的制定过程,全权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一般是由代理机构拟定招标文件,最后由采购人审阅确定。

对此做法,采购人也有自己的理由。“代理机构长期从事相关采购业务,无论从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操作执行的专业性上都有优势。代理机构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给我们的采购决策提供较为全面、准确的咨询意见,做好把关工作。”某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坦言。

专家认为,评标方法是关系到决定中标人的关键条款,根据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可见评标方法的制定需要更加严谨的态度。“就评标方法的选择完全‘甩手’代理机构存在诸多风险,作为‘买方’的采购人毕竟是采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该专家表示。

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评审处处长郝爱民提醒,采购人还应避免代理机构仅因有统一的采购模板,为图省事儿,没有分析项目而出现违背采购人选择意愿的情况。

综合评分法为何独“受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由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那么,采购人是如何选择评标方法的呢?

记者采访发现,提到评标方法,采购人的第一反应是综合评分法,其他方法要么用得不多,要么从来没用过,一些采购人甚至不清楚政府采购有哪几种评标方法。

采购人为何对综合评分法情有独钟呢?一些受访专家和采购人道出了其中的缘由。实践中,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观因素的依赖度相对较高,采购人可以针对其看重的评标因素,如售后服务、以往业绩等有侧重地进行加分,如此更好地反映其意愿,“因此,采购人青睐综合评分法也就不难理解了。”某受访专家表示。此外,综合评分法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一般采购项目都可使用。

而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则较少被采用,尤其是后者。专家认为,性价比法定义复杂、操作难度高,对代理机构专业性要求更高。这使得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评标专家、采购人、供应商、监管部门在不大理解这种评标方法的情况下,都不愿意贸然采用这种方法。而最低评标价法,虽然法律有看似明确的规定: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但多数采购人表示,究竟什么是标准定制商品和通用服务项目,他们自己也没有把握,因没有类似清单式的列举而不具有指导意义。

采购人不愿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采购人担心恶意低价投标现象的发生,这样的风险在采购人看来会使整个项目前功尽弃。还有一些采购人认为“便宜没好货”,因此不愿选择这种评标方法。毫无疑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可以使采购资金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充分体现资金提供方的意愿。

采购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

“评标方法的选择,是一个一直被忽视但又非常重要的事项。”某受访专家表示,社会上对高价采购、奢华采购的诟病一直存在,也指出了预算不科学、采购无计划等原因,殊不知,有一个一直被忽视的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采购评标方法不合理。“采取何种评标方法将决定评审专家评标方向及评标重点。就同一个项目而言,如果采取的评标方法不同,有可能导致不同的中标结果。”该专家表示。

针对采购人将采购招标项目的实施全权委托代理机构,专家认为,采购人由于自身专业、精力的限制,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无可厚非,但目前各个社会代理机构人员素质、综合业务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代理机构会从项目本身、行业以及市场情况多方面分析适用评标方法,考量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可以招到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评标方法,同时也不排除一些代理机构只是履行程序,甚至采用固定的采购模式套用所有采购项目,未能尽心、专业的帮助采购人完成采购任务。若采购人过度依赖代理机构,加上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资金的责任心不强,就会给采购人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带来潜在风险。

此外,采购人将招标文件完全交由代理机构编制以及一味选择综合评分法,从另一方面其实可以反映采购人自身权责意识的淡薄。以选择最低评标法价法为例,郝爱民认为,采购人不能因为最低评标价法可能带来恶性竞争的风险就彻底弃用这种评标方法。以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货物和工程招标的主要评标方法毕竟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普遍做法。在郝爱民看来,采购人通过对后期履约管理的加强,包括加强项目严格验收、合同违约严肃处理是可以解决最低评标价法的潜在风险问题。而这就需要采购人强化责任意识,不仅仅重视采购程序执行的合规、合法。专家认为,在某种程度来讲对采购项目结果的履约验收重视,更能体现采购人较强的主体责任意识。

专家普遍认为,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断发展,采购人和采购工作人员必须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信息,认真做好采购前期的考察、调研和评估工作,最终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努力把采购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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