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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物业项目实施细化管理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9:47:46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山东对物业项目实施细化管理

在保持服务延续性、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细化管理各省直部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控制合同续签及服务费用的增加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本月起,山东省将在保持服务延续性、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细化管理各省直部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此前各省直部门未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服务期满后须重新组织采购。

日前,山东省出台《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省直部门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工作作了明确要求,涵盖了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已实行政府采购的、续签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的和多个部门单位共用同一物业公司的情况。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同时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和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等作用。

据悉,《通知》实施后,如果部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此前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原则上,现有服务方在服务期满后必须重新组织采购。鉴于一些单位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对于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原合同条款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不满足条件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

除此之外,对于已实行政府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商在服务期满后,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在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照原合同条款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在续签合同的过程中,各省直部门须按年度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省直部门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编报省级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并签订合同。《通知》还规定,续签合同中除因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单独调增外,其他费用应当维持原合同金额。如果需要增加合同金额,各年度调增金额累计不得超过首次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超过的也须重新组织采购。

而对于多个部门单位共用同一物业的情况,该省要求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应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合并计划统一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分别与确定的同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资金。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比较适合由同一公司连续服务的客观性,每年组织一次政府采购会给采购人和物业公司造成诸多不便。《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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