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莫让专家论证变无效
文 魏媛
“前几天申报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被退回了,原因是专家论证意见不充足。可这设备国内确实满足不了啊!”作为采购人,经常会为这样的退回理由而苦恼,那么究竟怎样的专家论证意见才是规范、充足的呢?
已经实施3年多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在实际操作中,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完善、充足是监管部门审核中的重点。
然而据笔者了解,大多数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人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确实不够“给力”。
无效论证1:
论证意见过于简单
举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中,专家意见一栏只写一句话:目前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尚无法满足技术需要,需采购进口产品。或者仅在采购人的申请理由下方写上“同意”二字。
这种情况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最不能容忍的”。因为即使监管部门根据以往审批经验可以确定该设备确实国内满足不了,但专家没有对设备本身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没有在国内外产品之间进行具体差别的对比论证,这样的项目申请便是没有实质性根据的。如果遇到一些高精尖领域中专业性强且复杂的进口项目申请,监管部门甚至连专家都不熟悉,工作人员也只有通过分析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完善、明确来进行项目审批,而上例中的专家论证意见是完全无效的。
无效论证2:
论证内容不够全面
举例:专家只对所需购买的国外产品进行论述,论证意见几乎全部都在介绍国外产品如何好,而没有论述国内产品究竟在哪些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在哪些技术参数上有差距。
这些论证之所以必要,是希望能让采购人明白,只有当需求是必要的、合理的,才能采购进口产品,而不要把技术参数人为抬高,一味要求功能最全、型号最新,这不但是资金上的浪费,更是功能使用上的浪费。
此外,专家论证意见中用大量文字来介绍该申请项目的背景或是设备本身在工作中的重要性,而没有实质性的论证内容,也是日常审批过程中常常遇到的无效论证情况。
无效论证3:
论证意见不太明确
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时,专家除了要对采购人申请的采购方式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之外,还要在专家论证意见中明确提出所采用的采购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哪种适用情形。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专家论证要更加科学、谨慎。因此,审批中需要严格要求避免专家意见中出现含糊其辞的语句,要对项目的采购方式做出明确论证,不能泛泛而谈,防止避实击虚的情况。
如遇到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复杂申请项目,专家不仅要对国外供应商的单一性进行明确的论证,还要对在国内代理商的唯一性作出说明,只有这样的专家意见才算对所申请项目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进行了清晰有效的论述。
还有一些项目被退回的情况则是因为细节问题,如:专家没有对项目中的全部设备一一进行论证。因此采购人在上报材料前还需认真自检。此外,专家论证意见中语言的逻辑性也是需要重视的一个细节问题,要让审核人员更加清晰地了解到采购人所购买产品的情况以及申请采购方式的主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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