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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采购人能否查阅投标文件

栏目: 特别推荐 时间:2014-02-21 19:47:44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中标公示期采购人能否查阅投标文件

 

专家认为,查阅投标文件是采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不排除未中标供应商利用采购人来了解中标人的投标内容,为质疑投诉做准备。因此,采购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是重要前提。

■ 本报记者冯艺

中标人公示期间,采购人能否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最近,某采购人在有关论坛上提出的这个问题被大家热议。有趣的是,记者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出现业内专家与监管部门各执一词的情况,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遂对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了解个中缘由。

查阅投标文件是采购人定标权的权力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买方,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是一项基本权利。”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汪才华表示,无论从《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看,都赋予了采购人定标的权利,汪才华认为,采购人查阅各投标人标书是行使这一核心权利的表现。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同时,《政府采购法》中也有对采购人相应权利的规定。“按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定标权是属于采购人的。查阅投标人的投标书也应是定标权的衍生权利。同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限制招标人在评标后查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汪才华说。

此外,投标文件是采购人获取各投标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渠道,是采购人判断投标人是否真诚地参加投标并愿意努力获得中标机会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进行比较和评审的对象。一份合格、规范、高质量的投标书能准确地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进行准确的响应,能充分反映供应商的资格、履约能力、信誉,能判定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因此,无论从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有效了解投标人信息考虑,采购人任何时候查阅投标书都有其必要性。

禁止查阅是为防止采购人随意推翻评审结果

那么,对一项毫无争议的基本权利,采购人为何在行使时却有所迟疑或被质疑呢?

一些受访者告诉记者,不允许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再次查阅投标书是个别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的“土政策”。“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当着监管部门人员的面给各投标人的投标书上封,一律不准任何人再对已经确定的评标结果进行‘翻饼’。”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采购人因对中标结果不满,重新翻阅投标文件后“鸡蛋里挑骨头”随意推翻评审结果。

但专家认为,这样强制性的规定实质是对采购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招标、投标文件等材料的管理,代理机构很大程度上充当了保管员的角色,一些文件不在采购人手中。因此,采购人若想看投标书需要找代理机构。这就导致了文章开头所述的情况。

但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的受访者也提出,采购活动中还发现一些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利用采购人可以查阅各投标人投标书的便利条件,了解中标人的投标内容,做质疑投诉的准备。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过多涉及被投诉人投标书的内容,则有可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业内人士表示,采购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前提。

为何查阅是关键所在

在专家看来,对于采购人能否在中标公示期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这个问题的讨论完全没有必要。监管部门为了避免采购人违规行为的发生而进行的限制规定,也只是“头痛医头”的做法。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应是,采购人为何在中标结果已经公示了,又来查阅投标人的投标书?

对此问题,多数受访者认为,至少可以说明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是存在不满的。而采购人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也许有其不合理动机,但也不能排除其合理动机。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采购经验丰富程度的良莠不齐,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相对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时,会因其业务能力的限制对中标结果的把控能力不足,只是比较浅显地做一些招标工作而没有将项目做到更精、更优。有些时候虽然采购程序合法,但最后招标没有找到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采购人难免会因觉得自己花了钱却没买到最合适的东西,而找机会挑毛病。

“表面看来矛盾点是不允许采购人查阅投标人标书,但其实是由上述前期采购招标操作中的问题所引起。不能用一个不合理去解决另一个不合理。只要采购人前期工作做到位,代理机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做到用心、公正,确确实实能够选出好的供应商,也不会给采购人挑刺的机会。但单纯只是采用行政命令手段限制采购当事人,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所提倡的‘三公’精神的,包括与以后加入GPA的发展方向和要求也是不符合的。”该负责人说。

此外,专家认为,采购人在代理机构报送中标结果时,如果认为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否定中标结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采购人在这方面的救济渠道应该是畅通的。同时,采购人应加强自我约束,不要使这种权利被滥用,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若采购项目受到质疑投诉,采购人此时去查阅投标人标书可能从动机上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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