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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质疑可能会形成自伤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7:4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政采维权方式的运用(2)

 

无效质疑可能会形成自伤

 

■ 冯智恒

质疑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运用较为普遍的维权方式,供应商应当敢于、善于和恰当运用质疑来维权。

1.质疑的前提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质疑的事项应当是清晰的、具体的、客观存在的。不要仅仅因为招标条件对自己不利,或者因为竞争失利,在激愤情绪的支配下,对那些猜度的、假设的或与自己权益无关的事项提出质疑。供应商一旦提出质疑,就要追求质疑的成功率。因为,无效质疑会损伤供应商的企业形象,降低供应商的信用评价,打击采购人与之合作的信心。

2.要有具体指向和明确诉求。指向是指质疑的具体事项和该事项所损害的具体权益。指向不能宽泛,不能模糊,要清晰明了。诉求是指质疑人提出的终止损害、纠正错误、弥补损失的明确要求。指向具体,诉求明确,有助于权益的维护。

3.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质疑人有义务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采购人有义务复核质疑人提交的证据,并根据认定事实的需要,自主搜集补充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质疑,会因举证不能而不成立。采购人掌握有能够支持质疑的证据的,应当主动引用,对质疑事项予以认定,不能隐匿或销毁。采购人没有义务查证质疑人的凭空假设和无端猜疑。

4.质疑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一定要注意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质疑的形式要求,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的形式就应当符合这个要求。没有规定形式要求的,质疑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质疑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口头质疑不是法定质疑形式,采购人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书面质疑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质疑行为是供应商的法人行为,书面质疑是供应商以企业法人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是书面质疑产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质疑,采购人可以寻求法定代表人认可,也可以退回,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重新提交。

——答复质疑的时效起算日期是质疑书的送达日期。早于送达日期的质疑书签署日期,不是计算答复时效的依据。

——质疑书应当用合适的方式送达。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送达为宜。最好的送达方式是传真+电话告知+邮递。传真是最为快捷的送达方式,且可以取得发出和到达时间的第三方凭据。传真发出后,最好用电话通知接收方及时查看。质疑书的原件应当随后用快递方式邮递。招标文件对质疑的送达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与采购人同城的供应商愿意派人送达原件的也可以派人送达。说明一点,按照招投标行业的惯例,被动接受的文书并不要求签收,质疑人应当自证送达,采购人没有签收回执的法定义务。

5.质疑要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时效是质疑受理的重要条件。《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质疑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终结时间是“七个工作日内”。把握“七个工作日”很容易,把握“知道或者应知”相对困难一些。一般来说,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招标文件实际开始发售的日期。注意,实际发售开始日期不一定是公告开始发售日期,也可能晚于公告开始发售日期。对更正事项的质疑,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日期为时效起算日期。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一般以投标截止日期为时效的起算日期。对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一般以中标或成交公告发布日期为时效起算日期。

合理使用询问方式,可以推迟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时效起算时间。前提是供应商权益受到的损害是隐性的、模糊的、难以寻求到证据的。这类损害可能因询问求得的答复而成为显在的、清晰的、可以认知的和能够证实的。供应商可以凭询问的答复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以收到答复的日期为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

时效规定不是对采购人受理质疑的约束。当采购人认为供应商质疑的事项确有实质性损害发生,不受理可能影响公平正义时,可以受理超出时效期限的质疑。

6.质疑的语气要平和自然,以陈述事实,展示证据,表达诉求为要,不要用攻讦的语言。质疑的目的不是宣泄情绪,而是要解决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争取采购人的理解和同情,有助于权益的维护。

7.采购人对质疑事项没有保密义务。对质疑的答复,将依法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8.无效质疑可能会形成自伤。供应商在行使质疑权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人的采购利益,是采购项目的核心利益,应当受到优先保护。与采购项目核心利益相冲突的它项利益不是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招标是一个按特定规则缔结采购合同的过程。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地位并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采购人是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招标规则的制定者,供应商是招标活动的参与者和招标规则的接受者,供应商的利益派生于采购人的采购利益。招标是一种条件筛选,条件不是所有供应商都能等量满足的。招标没有金银铜牌,中标人只能有一个。供应商的利益就是中标,当供应商的利益不能最大限度地契合采购人的利益,即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条件时,供应商的利益只能服从采购人的利益。供应商不能将自己的权益无限放大,在维护自己权益时不要越界伤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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