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集采目录里的项目才需进行信息统计?
只有集采目录里的项目才需进行信息统计?
■ 本报记者 冯艺
日前,据某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反映,其下属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时,多数认为只有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项目才需要进行统计,有的单位甚至直接请采购机构代为统计。为了避免信息统计编报口径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消除大家的疑惑,该工作人员希望本栏目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带着上述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解释如下:可以肯定,并非只有集采目录里的项目才需要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首先,应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范围即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组织形式划分,政府采购包含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包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后者既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2012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四部分。按照该文件规定,除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属于分散采购。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畴,因此,显然不仅仅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项目才需要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这个问题大家问得比较多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些单位多数情况下只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有采购需求,因此误以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只是针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采购。换句话说,对他们而言,政府采购基本上等同于政府集中采购。
另外,从2011年开始,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纳入了统计范围,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的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也需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这也是需要各单位在信息统计编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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