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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拍卖难题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6:3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逆向拍卖难题

适用于哪些项目?怎样规避非理性报价?报价活动何时结束?

 

■ 本报记者 贾璐

10000元、9500元、9000元……随着“嘟嘟嘟”的提示音,电脑屏幕上依次弹出了这些数字。这些“下楼梯”式的数字,是某项目实施过程供应商在电子采购系统中给出的报价,而这种一个买方,多个卖方,多轮竞价,价低者中标的项目实施方式,就是实践中人们常说的“逆向拍卖”或“反拍”。

如今,随着电子采购的飞速发展,逆向拍卖在我国部分地区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种采购方式的应用整体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需求标准化是前提

应用逆向拍卖,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究竟什么样的采购项目适用于这种方式?

“逆向拍卖的原则是报价最低者成交,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它只适用于参数确定、规格统一的通用货物、标准设备或者特定品牌产品采购。”浙江省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邱伟平认为。

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徐晶纯也认为,应将逆向拍卖的范围严格控制在技术参数清晰明确的通用类品目。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目前一些地区开展电子反拍的项目也大都集中于协议供货目录范围内的计算机相关产品。那么,其他的项目就不能使用逆向拍卖吗?

在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公室汪泳看来,能否采用逆向拍卖关键不在于项目类别,而在于项目能否实现技术参数的标准化。只要采购需求能够清晰、明确地描述,不会使供应商产生歧义,就可以使用逆向拍卖。相反,课题研究类项目,因无法实现需求标准化,故不能使用逆向拍卖。

“当然,除了技术参数外,投标价格包括什么内容、计量单位等因素,也必须是标准化的。”汪泳补充道,某价格包含哪些要素,是否包括运费、保险费、关税和其他税费,投标价格的单位是元还是万元、亿元,这些细节必须由逆向拍卖组织者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活动开始前明白无误地传达给报价人。

“其实,许多并不通用的工程和服务,同样可以清晰描述技术参数。”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林志平表示,在对某商品有多少型号、几个档次,市场上该产品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各有多少,价位分布在什么区间等等问题都了然于胸后,制定出科学、适用、清晰的技术参数,也就不是一件难事了。即使是一些让政府采购业界头疼的非通用的服务类采购,也有行业标准可供参考。

非理性竞价引发担忧

低价是把双刃剑。作为一种将价格作为唯一考量因素、一味追求最低价的采购方式,逆向拍卖最大的优势之一便是低廉的成交价格,但引发的首要担忧也是价格问题。如果供应商进行非正当竞争怎么办?在低价中标后,采购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如何保障?

“逆向拍卖很容易引发非理性竞价,这势必会损害各方采购当事人权益。”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就明确政府采购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逆向拍卖组织者必须能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非理性竞价。 

“虽然逆向拍卖是价低者中标,但如果能对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做出科学筛选,建立防范机制,那么逆向拍卖完全可以在追求低价的同时有效保障质量。”林志平分析说,只要能够依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采购文件中对参加报价供应商生产能力、业绩信用、硬件设施、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水平等各方面资质做出科学规定,就能实现价格和质量的双赢。

报价结束时间存争议

逆向拍卖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报价活动何时结束?

有的专家认为,逆向拍卖应进行到买方满意的价格出现为止;有的专家认为,只要进行到报价人无法报出更低的价格就可以结束拍卖;有的专家则认为,如果投标价格接近或超过逆向拍卖组织者的预算价格就可以结束。

“报价结束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的项目因地制宜。有些项目属于买方市场,竞争较激烈,就可以提前约定拍卖结束时间或拍卖到买方满意为止;有些项目市场成熟、竞争性不强,那么拍卖到接近或超过买家的预算价格为止就可以,否则很可能引发逆向拍卖失败。”一位实务专家指出。

对各国政府采购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在定义“电子逆向拍卖”时,也强调这是一种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相继提交更低出价的采购方式。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法学博士黄冬如认为,为适当维护投标供应商获取合法利润的权益,在逆向拍卖中应当规定报价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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