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尴尬取证代理机构该何去何从
面对尴尬取证代理机构该何去何从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日前,某采购代理机构收到A供应商的质疑,称B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该采购代理机构在核实B供应商所提交的完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时,被银行方面告知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权向他们核实信息,因此核实未果。最终,A供应商以代理机构未给出满意答复为由提起了投诉。
那么在类似质疑处理过程中,代理机构该如何履行职责?如果现实困难让代理机构无法有效处理质疑,该怎么办?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困难重重的“验身”
多数受访代理机构表示,对代理机构而言,处理材料真实性的质疑并非易事。
招标时,商务、技术材料种类繁多,因此供应商对材料的质疑也是五花八门。对材料真实性的核实,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类似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资质,这类资质信息可以直接在相关网站上进行核实;一种是行业资质,若质疑涉及行业资质,代理机构可以向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发证机关通常会配合出具相关证明;还有一种是类似于完税证明这样的材料,这类材料核实起来会有种种困难,按目前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只向公检法机关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保密,没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义务,也就是说这类材料的核实常常令代理机构束手无策。
记者从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现,截至目前,今年深圳市公示的19条行政处罚中有9条是因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而这9家因提供虚假材料受到处罚的供应商中,有5家提供了虚假的完税证明。虽不足以窥斑见豹,但是在代理机构收到的有关虚假材料的质疑中,类似完税证明这样难以核实,亦或是在7个工作日内难以依法取证的情况仍然占据着相当的比例。
谁质疑谁举证?
尽管困难重重却不能不查,怎么办?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绝大多数代理机构面对供应商质疑时的常规做法是拿出“谁质疑谁举证”的法宝。
“即使质疑供应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应该提供相应的线索。”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另一位甲级代理机构老总更直接:“如果质疑供应商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我们会以此为由拒绝处理其质疑。”
“谁质疑谁举证”这一做法,源引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目前这一做法在业内已经具有普遍性,但是这一民法中的规定是否可以引入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仍存在较多争议。
“《民事诉讼法》中的这条规定是基于法院的中立性,而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质疑答复中并不能做出一个中立的判决。供应商没有强制调查取证权,因此客观上供应商很难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我个人认为,即便供应商没有提供举证的相关证据,其质疑也不能被视作无效。”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表示,换一个角度来说,供应商即使在质疑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明,这一证明材料是否依旧需要核实呢?“不能简单地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算是监管部门,也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做出判断。”马明德说。
记者查阅了多个省市出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在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均不包括需要提供相关质疑证据这一项。
将难题抛给监管部门?
核实未果,要求供应商举证不成,那么在收到供应商有关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质疑后,代理机构该怎么办呢?
一位不久前处理过类似质疑的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像完税证明这样的材料,法律并未赋予他们取证的权利。收到类似的质疑后,他们会要求供应商出具相关证据。对此,会有3种情况发生。一是供应商不举证,质疑结束;二是供应商提交了相关证明;三是供应商投诉至监管部门。对于第2种情况,代理机构在收到相关证明文件而无力核实时,会请监管部门提前介入,由监管部门协助代理机构发函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待监管部门核实后,再给供应商确切的答复;对于第3种已经进入投诉环节的情况,代理机构会将相关材料递交给监管部门。
那么,将难题抛给监管部门是否符合质疑机制的设置初衷呢?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是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就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需尽到调查、了解的义务。”马明德指出,政府采购中质疑与投诉这一救济机制的设置,强调的是其程序性。质疑作为投诉处理的前置程序是因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更早于财政监管部门介入采购项目,对于项目也较为了解。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对质疑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需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在现实中,代理机构本着核实文书的真实性,很难在短短7个工作日中对质疑内容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因此一般只做初步核实。
“代理机构抱怨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实困难,要知道,监管部门也困难。毕竟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操作机构,对过程、对项目比较了解,并且,在质疑阶段如果查实弄虚作假行为,会让损失相对小一些。关键是,代理机构对于弄虚作假的信息要有查下去的决心和毅力。政府采购中的弄虚作假,有如诈骗短信,每次查实,挽回的不仅仅是一次诈骗的损失。”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看来,供应商提交虚假材料,本质上是诚信问题。而诚信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的问题之一。他认为这个问题无法靠政府采购制度自身彻底解决。“至少还与司法等制度有关,但政府采购的相关部门、机构也不能完全无所作为,特别是不能因为查实虚假情况困难就不查了。要知道,每次查实的社会效果是十分巨大的,可以减少大量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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